题干本题共包含 4 个小题

某市原有甲、乙、丙、丁四家照证齐全的定点屠宰场。1986年国务院发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该市政府根据其中确认并颁布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规定发出通告,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据此,市工商局吊销乙、丙、丁三家屠宰场营业执照。乙、丙、丁三家屠宰场对此不服,找到市政府,市政府称此通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需遵守执行。三家屠宰场提起行政诉讼。问题:

简答题1

市政府的通告属于何种类型的行政行为?理由何在?

正确答案

市政府的通告不属抽象行政行为,而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所作的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所作的行政行为,是发布具有普遍适用性行为规则的行为。是否是针对特定对象,即特定的事和特定的人作出行政行为,这是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重要区别所在。本案中市政府发布关于确认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通告,明确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而该市原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这就意味着该通告是针对定点屠宰这一特定的“事”和甲、乙、丙、丁这一特定的“人”作出的,属于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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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2

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

正确答案

市政府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行为是行政许可行为,具体而言是属于资格许可行为,即赋予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资格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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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3

谁是此案的被告?理由何在?

正确答案

市政府、市工商局均可成为本案的被告。因为市政府、市工商局均实施了可以影响到乙、丙、丁三家屠宰场合法利益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以都可成为本案的被告。

答案解析

简答题4

此案乙、丙、丁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理由是什么?

正确答案

乙、丙、丁均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指认为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个人或者组织。乙、丙、丁均有理由认为市政府、市工商局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均有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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