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股份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所得税税率为25%,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除特别说明外,不考虑除增值税、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相关税费;所售资产均未计提减值准备。销售商品均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交易价格为公允价格;商品销售价格均不含增值税;商品销售成本在确认销售收入时逐笔结转;除特殊说明外,都已经按照相应会计处理计算了所得税。甲公司按照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甲公司2013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14年4月25日完成。甲公司2013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经董事会批准于2014年4月25日对外报出,实际对外公布日为2014年4月30日。资料一2014年3月1日,注册会计师在对2013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时发现以下情况:
(1)注册会计师发现甲公司自行建造的办公楼尚未办理结转固定资产手续。该办公楼已于2013年6月30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投入使用,甲公司未按规定在6月30日办理竣工结算及结转固定资产的手续,2013年6月30日该在建工程科目的账面余额为1500万元,2013年12月31日该在建工程科目账面余额为1605万元,其中包括建造该办公楼相关专门借款在2013年7月~12月期间发生的利息50万元、应计入管理费用的支出55万元。该办公楼竣工结算的建造成本为1500万元,甲公司预计该办公楼使用年限为10年,预计净残值为零,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
(2)2013年12月1日,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向丁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合同规定,该批商品的销售价格为500万元(包括安装费用);甲公司负责商品的安装工作,且安装工作是销售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12月5日,甲公司发出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商品销售价格为500万元,增值税额为85万元,款项已收到并存入银行。该批商品的实际成本为350万元。至12月31日,甲公司的安装工作尚未结束。假定按照税法规定,该业务由于已开发票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甲公司于2013年末确认营业收入50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85万元,结转营业成本350万元。
资料二甲公司2014年1月1日至4月25日发生如下事项:
(1)2014年2月15日,戊公司就2013年12月购入的一批产品存在的质量问题,致函甲公司要求退货。经甲公司检验,该批产品确有质量问题,同意戊公司全部退货。2014年2月20日,甲公司收到戊公司退回的产品。同日,甲公司收到税务部门出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批产品销售价格1000万元(不含应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销售成本800万元,货款尚未收到。甲公司按应收账款年末余额的5%计提坏账准备。按照税法规定计提的坏账准备不允许在当期所得税前扣除,只有在实际发生坏账损失时才允许税前扣除。
(2)2014年4月10日,法院对庚公司起诉甲公司合同违约一案作出判决,要求甲公司偿付庚公司经济损失550万元。甲公司不服并提出上诉,但甲公司的法律顾问认为二审判决很可能维持一审判决。税法规定,上述预计负债产生的损失仅允许在实际支出时于税前扣除。该诉讼为甲公司因合同违约于2013年12月6日被庚公司起诉至法院的诉讼事项。2013年12月31日,法院尚未作出判决,经咨询法律顾问后,甲公司认为该诉讼很可能败诉并相应的确认了预计负债450万元。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