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干本题共包含 4 个小题

雇某、董某和白某于2005年2月分别出资5000元、10000元和15000元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南国风味饭店,三人约定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亏损。2005年12月,饭店经营利润为9000元,由三人按比例进行了分配。2008年后,董某因为要出国,抽走了自己的10000元出资,在未得到其他两人同意的情况下,声明退伙。雇某、自某经清查账目,发现饭店此时已经亏损3000元,饭店继续经营,到了2008年10月亏损达到5000元。此时凰某、白某二人经协商,宣告该合伙企业解散:两人分别得到了4000元和2000元的商品,但二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未做处理。企业的债权人望月食品有限公司得知合伙企业已经解散的消息,便找到董某索取5000元欠款,董某声称自己已经退出合伙企业,对企业债务不承担责任。食品公司又找到雇某,雇某说三人按比例分摊债务,自己的投资占企业的1/6,所以只能负责赔偿公司的部分债务。食品公司只好找到白某,要求自某对债务进行清偿:白某认为,还债应该是三个人的事,三个人都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但其他两人都不还,自己也不还,即使要还,也只能用合伙企业分得的商品进行偿还。在这种情况下,食品公司只好向法院起诉。

简答题1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本案中,董某的退伙行为是否合法?理由是什么?

正确答案

董某的退伙行为不合法。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本案中,董某未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其退伙行为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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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2

雇某和白某解散合伙企业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正确答案

启某与自某解散合伙企业的行为是合法的。因为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 定,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的,合伙企业应当解散,雇某与自某决定解散合伙企业是在董某严重违反合伙协议之后,董某“退伙”之后不再参与合伙企业事务,因此,启某与白某的行为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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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3

董某以自己已经退伙而不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的想法正确吗?理由是什么?

正确答案

董某以自己已退伙为由而不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的说法是错误的。
按照法律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应当与其他合伙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董某违反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擅自退伙时,企业已经有3000元的债务,对此3000元债务其应与雇某和白某一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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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4

雇某、白某关于偿还食品公司的欠债的想法正确吗?理由是什么?

正确答案

雇某与白某二人关于食品公司债务清偿的想法是错误的。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企业的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于食品公司的清偿请求,雇某与白某二人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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