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家电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8月发生的与职工薪酬有关的业务如下:
(1)8月8日,将自产的一批液晶电视机作为福利发放给企业管理人员。该批液晶电视机的成本为80万元,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5万元,市场售价为邛万元。此项业务按税法规定应代扣职工个人所得税1万元。
(2)8月10日,支付上月工资共计326万元,其中包括代扣个人所得税12.6万元。
(3)8月15日,甲公司董事会做出决定,将为每一位中层以上管理人员配备一辆小汽车无偿使用。已知小汽车的月折旧额合计为22.55万元。
(4)8月20日,甲公司为新任总经理租赁一套公寓供免费使用,该公寓的月租金为1万元。甲公司以银行存款支付了当月租金。
(5)8月22日,向企业困难职工支付生活补助金20万元,当日以现金支付。
(6)8月31日,人力资源部向财务部门提交当月工资清单,注明的工资总额为355.33万元(管理部门82万元,销售部门55万元,生产车间管理人员28.33万元,生产车间工人工资190万元)„甲公司财务人员按规定计提了工会经费(计提比例为2%)和职工教育经费(计提比例为2.5%)。同时,甲公司还根据历史经验和实际情况计提了32万元的福利费(管理部门12万元,销售部门5万元,生产车间管理人员5万元,生产车间工人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