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甲公司以定向增发股票方式取得了乙公司的控制权,但不构成反向购买。本次投资前,甲公司不持有乙公司的股份,且与乙公司不存在关联方关系。甲、乙公司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相一致。相关资料如下:
资料一:1月1日,甲公司定向增发每股面值为I元、公允价值为12元的普通股股票1500万股,取得乙公司80%有表决权的股份,能够对乙公司实施控制,相关手续已于当日办妥。
资料二:1月1日,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账面价值为18000万元,其中,股本5000万元,资本公积3000万元,盈余公积1000万元,未分配利润9000万元。除销售中心业务大楼的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价值2000万元外,其余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均相同。
资料三:1月1日,甲、乙公司均预计销售中心业务大楼尚可使用10年,预计净残值为0,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
资料四:5月1日,甲公司以赊销方式向乙公司销售一批成本为600万元的产品,销售价格为800万元。至当年年末,乙公司已将该批产品的60%出售给非关联方。
资料五:12月31日,甲公司尚未收到乙公司所欠上述货款,对该应收账款计提了坏账准备16万元。
资料六:乙公司2016年度实现的净利润为7000万元,计提盈余公积700万元,无其他利润分配事项。
假设不考虑增值税、所得税等相关税费及其他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