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8月17日,老王给自己的汽车购买了车辆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全车盗抢险,保险期限一年。10月7日,老王在开车回老家的路上,被老李的车追尾。经交警认定,老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老王修车花费5000元,并从保险公司索要了赔款,同时将向老李追偿的权利转移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在代替老王向老李索要事故损失赔偿时,老李认为事故原因是由于自己驾驶技术不熟练,责任在自己,心中也感觉十分愧疚,于是马上拿出了6000元,给了保险公司人员小赵。小赵将6000元全部交回了保险公司。一段时间后,老王听说了此事,向保险公司要多余的1000元钱,保险公司坚决不给。
2005年5月3日,老王的汽车被偷,老王马上向公安部门和保险公司报案,三个月后,车辆仍未找回,保险公司给予了老王全部赔款10万元。又一个月后,车辆被找回,老王不愿再要车,将车辆的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对车辆进行拍卖时,竟拍出15万元的价格。老王听说了此事后,又向保险公司索要多出的5万元钱,保险公司还是坚决不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