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站监理是指监理机构按照监理合同规定,有施工现场对工程项目的()的施工,实施连续性的全过程检查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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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主动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对质量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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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主动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对质量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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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等一些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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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有()情况的,应当立即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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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监理与政府质量监督的主要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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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将某建设工程项目委托给某监理单位进行施工阶段的监理。在委托监理合同中,对业主和监理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所作的部分规定如下: (1)在施工期间,任何工程设计变更均应经过监理方审查认可,并发布变更指令方为有效,实施变更。 (2)监理方应在业主的授权范围内对委托的建设工程项目实施施工监理。 (3)监理方发现工程设计中的错误或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的要求时,有权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4)监理方对本工程的施工质量实施监督控制,业主则实施进度控制和投资控制任务。 (5)监理方在监理工作中应维护业主的利益。 (6)监理方有审核批准索赔权。 (7)监理方对工程进度款支付有审核签认权,业主有独立于监理方之外的自主支付权。 (8)在合同责任内,监理方未按照合同要求的职责履行约定的义务,或业主违背合同约定的义务,双方均应向对方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9)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免除责任的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10)当业主认为监理方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方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业主发出通知后21天内没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天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方承担违约责任。 (11)在施工期间,因监理单位的过失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监理单位应付给业主相当于质量事故经济损失20%的罚款。 (12)监理单位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等指令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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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将某建设工程项目委托给某监理单位进行施工阶段的监理。在委托监理合同中,对业主和监理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所作的部分规定如下: (1)在施工期间,任何工程设计变更均应经过监理方审查认可,并发布变更指令方为有效,实施变更。 (2)监理方应在业主的授权范围内对委托的建设工程项目实施施工监理。 (3)监理方发现工程设计中的错误或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的要求时,有权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4)监理方对本工程的施工质量实施监督控制,业主则实施进度控制和投资控制任务。 (5)监理方在监理工作中应维护业主的利益。 (6)监理方有审核批准索赔权。 (7)监理方对工程进度款支付有审核签认权,业主有独立于监理方之外的自主支付权。 (8)在合同责任内,监理方未按照合同要求的职责履行约定的义务,或业主违背合同约定的义务,双方均应向对方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9)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免除责任的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10)当业主认为监理方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方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业主发出通知后21天内没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天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方承担违约责任。 (11)在施工期间,因监理单位的过失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监理单位应付给业主相当于质量事故经济损失20%的罚款。 (12)监理单位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等指令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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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将某建设工程项目委托给某监理单位进行施工阶段的监理。在委托监理合同中,对业主和监理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所作的部分规定如下: (1)在施工期间,任何工程设计变更均应经过监理方审查认可,并发布变更指令方为有效,实施变更。 (2)监理方应在业主的授权范围内对委托的建设工程项目实施施工监理。 (3)监理方发现工程设计中的错误或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的要求时,有权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4)监理方对本工程的施工质量实施监督控制,业主则实施进度控制和投资控制任务。 (5)监理方在监理工作中应维护业主的利益。 (6)监理方有审核批准索赔权。 (7)监理方对工程进度款支付有审核签认权,业主有独立于监理方之外的自主支付权。 (8)在合同责任内,监理方未按照合同要求的职责履行约定的义务,或业主违背合同约定的义务,双方均应向对方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9)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免除责任的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10)当业主认为监理方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方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业主发出通知后21天内没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天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方承担违约责任。 (11)在施工期间,因监理单位的过失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监理单位应付给业主相当于质量事故经济损失20%的罚款。 (12)监理单位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等指令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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