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某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股本总额50000万元。为增加资本,拟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1000万股,总额25000万元。后建筑公司因扩大生产规模需要,决定发行公司债券32000万元。该建筑公司在发行股票和债券时,应遵守哪一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

正确答案

建筑公司在我国境内发行股票、债券,应当由《证券法》来调整,因此应当遵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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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某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股本总额50000万元。为增加资本,拟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1000万股,总额25000万元。后建筑公司因扩大生产规模需要,决定发行公司债券32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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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其股本总额为6亿人民币,按每股50元的价格规划,则应发行的社会公众股数至少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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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方运通有限公司(以下称南通公司)是五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五联公司)的控股股东,拥有五联公司上市股票国有股3 000万股(占五联公司总股本的60%)。2007年3月18日,南通公司与北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北苑集团)、东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东江公司)、西原货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西原集团)协议设立资本总额为20亿元的四方联合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称四方公司),在协议中约定,南通公司以其持有的五联公司上市股票2 750万股(占五联公司总股本的55%)合计股本总额8亿元出资;北苑集团、东江公司、西原集团各以现金4亿元出资。由于南通公司以上市股票国有股出资,须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各方约定由以现金出资的各方先行缴纳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12亿元的四方公司,南通公司的出资在得到有关部门批准后再以股份转让的形式,将股份转让给四方公司,以代替出资的缴纳。后南通公司的出资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由于四方公司取得南通公司持有五联公司股份达到五联公司总股本的55%,被认为构成了实质上的上市公司收购行为,而有关的股份转让行为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没有得到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四方公司于是向证监会提出免于发出要约的豁免申请,没有得到中国证监会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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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方运通有限公司(以下称南通公司)是五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五联公司)的控股股东,拥有五联公司上市股票国有股3 000万股(占五联公司总股本的60%)。2007年3月18日,南通公司与北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北苑集团)、东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东江公司)、西原货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西原集团)协议设立资本总额为20亿元的四方联合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称四方公司),在协议中约定,南通公司以其持有的五联公司上市股票2 750万股(占五联公司总股本的55%)合计股本总额8亿元出资;北苑集团、东江公司、西原集团各以现金4亿元出资。由于南通公司以上市股票国有股出资,须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各方约定由以现金出资的各方先行缴纳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12亿元的四方公司,南通公司的出资在得到有关部门批准后再以股份转让的形式,将股份转让给四方公司,以代替出资的缴纳。后南通公司的出资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由于四方公司取得南通公司持有五联公司股份达到五联公司总股本的55%,被认为构成了实质上的上市公司收购行为,而有关的股份转让行为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没有得到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四方公司于是向证监会提出免于发出要约的豁免申请,没有得到中国证监会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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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方运通有限公司(以下称南通公司)是五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五联公司)的控股股东,拥有五联公司上市股票国有股3 000万股(占五联公司总股本的60%)。2007年3月18日,南通公司与北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北苑集团)、东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东江公司)、西原货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西原集团)协议设立资本总额为20亿元的四方联合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称四方公司),在协议中约定,南通公司以其持有的五联公司上市股票2 750万股(占五联公司总股本的55%)合计股本总额8亿元出资;北苑集团、东江公司、西原集团各以现金4亿元出资。由于南通公司以上市股票国有股出资,须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各方约定由以现金出资的各方先行缴纳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12亿元的四方公司,南通公司的出资在得到有关部门批准后再以股份转让的形式,将股份转让给四方公司,以代替出资的缴纳。后南通公司的出资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由于四方公司取得南通公司持有五联公司股份达到五联公司总股本的55%,被认为构成了实质上的上市公司收购行为,而有关的股份转让行为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没有得到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四方公司于是向证监会提出免于发出要约的豁免申请,没有得到中国证监会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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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方运通有限公司(以下称南通公司)是五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五联公司)的控股股东,拥有五联公司上市股票国有股3 000万股(占五联公司总股本的60%)。2007年3月18日,南通公司与北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北苑集团)、东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东江公司)、西原货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西原集团)协议设立资本总额为20亿元的四方联合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称四方公司),在协议中约定,南通公司以其持有的五联公司上市股票2 750万股(占五联公司总股本的55%)合计股本总额8亿元出资;北苑集团、东江公司、西原集团各以现金4亿元出资。由于南通公司以上市股票国有股出资,须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各方约定由以现金出资的各方先行缴纳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12亿元的四方公司,南通公司的出资在得到有关部门批准后再以股份转让的形式,将股份转让给四方公司,以代替出资的缴纳。后南通公司的出资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由于四方公司取得南通公司持有五联公司股份达到五联公司总股本的55%,被认为构成了实质上的上市公司收购行为,而有关的股份转让行为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没有得到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四方公司于是向证监会提出免于发出要约的豁免申请,没有得到中国证监会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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