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B自受到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C上市公司监事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
D有《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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