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男,34岁,工人。2003年3月至2003年5月间,被告人王某将其伪造的4170公升汽油票分别以2.O0元/公升和2.30元/公升的价格,先后销售,得款8000余元。归案后,被告人王某自恃已将作案工具“全部销毁”,便拒不交待伪造汽油票的犯罪事实,只说汽油票是从单位司机手中买来的。但侦查机关依法定程序收集了如下证据:
(1)王某现工作单位证明,单位既无汽车又没有售出过汽油票。
(2)对假汽油票的鉴定表明:
①伪造者具有一定的印刷技术和排版知识;
②票面上的图章系胶皮质印章所盖;
③假汽油票是用印刷厂的稀乳胶装订成册的。
(3)王某原工作单位证明,王某曾做过三年印刷工,有一定的印刷、排版技术。
(4)从王某家搜查提取的厚5毫米胶皮板一块,上有直径6厘米圆孔,与假油票上图章直径吻合。
(5)某印刷厂职工李某证明,王某在2003年2月找他要过该厂稀乳胶一两多。
(6)从王某家中查获刻字刀一把,《怎样刻印章》书一册(上面有王某阅读时做的标记)。
(7)赵某证明,王某曾用真假汽油票各一张让他辨别真伪。
(8)岳某证明,王某曾对他炫耀说,我会刻汽油票,你想不到我还有这一手吧!
(9)帮助王某出售汽油票的同伙徐某证明,王某对他说过,到哪里也别说汽油票是伪造的,就说是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