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被指控诈骗20万元,理由是被告人制造了两个假“文件”(实际上是两封便函)实施诈骗。这两个“文件”的内容完全是真实的,但是这两个“文件”是怎样开出来的查不清楚。被告人说是单位的经理让他写的,写好后拿到文印室打印,然后盖了章。而文印室既没有底稿,又不能证明经理对他交代过此事,更不巧的是,经理已经去世,死无对证。
在法庭上,公诉人坚持认为是两个假“文件”,辩护律师则强调是真文件,法官也倾向于公诉入的意见,法庭辩论十分激烈。辩护律师从事实、法律和理论上反复论证,却没能说服对方,突然他急中生智,打了个比喻,产生了意想不到的效果。他说:“私生子是不是假孩子?如果公诉人认为私生子是假孩子,那么认为这两个‘文件’是假文件似乎有情可原,否则就没有理由认为这两个文件是假的。私生子无非是程序不合法,但生出来的仍然是人,除非是‘狸猫换太子’,才能说是假孩子,只要生出来的是人,你就不能说孩子是假的”。
法官认为这个类比恰到好处,最后,合议庭经过评议,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