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损失类贷款
B次级类贷款
C关注类贷款
D可疑类贷款
借款人能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的贷款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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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因素的贷款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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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甲个人独资企业(下称甲企业)向陈某借款5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年利率24%;利息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合同未约定逾期利率。王某、李某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在王某、李某与陈某签订的保证合同中,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方式。 借款期限届满,甲企业无力偿还借款本息,陈某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在保证责任承担上存在分歧,陈某以甲企业、王某、李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甲企业偿还借款本息,包括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王某、李某为该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庭审中,保证人王某、李某答辩如下: (1)本案借款年利率高达24%,明显属于不合法的高利贷,贷款利息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计算; (2)借款合同未约定逾期利率,逾期利息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计算; (3)本案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陈某应先就甲企业财产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不足部分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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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甲个人独资企业(下称甲企业)向陈某借款5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年利率24%;利息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合同未约定逾期利率。王某、李某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在王某、李某与陈某签订的保证合同中,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方式。 借款期限届满,甲企业无力偿还借款本息,陈某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在保证责任承担上存在分歧,陈某以甲企业、王某、李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甲企业偿还借款本息,包括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王某、李某为该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庭审中,保证人王某、李某答辩如下: (1)本案借款年利率高达24%,明显属于不合法的高利贷,贷款利息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计算; (2)借款合同未约定逾期利率,逾期利息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计算; (3)本案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陈某应先就甲企业财产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不足部分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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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甲个人独资企业(下称甲企业)向陈某借款5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年利率24%;利息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合同未约定逾期利率。王某、李某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在王某、李某与陈某签订的保证合同中,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方式。 借款期限届满,甲企业无力偿还借款本息,陈某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在保证责任承担上存在分歧,陈某以甲企业、王某、李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甲企业偿还借款本息,包括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王某、李某为该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庭审中,保证人王某、李某答辩如下: (1)本案借款年利率高达24%,明显属于不合法的高利贷,贷款利息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计算; (2)借款合同未约定逾期利率,逾期利息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计算; (3)本案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陈某应先就甲企业财产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不足部分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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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甲个人独资企业(下称甲企业)向陈某借款5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年利率24%;利息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合同未约定逾期利率。王某、李某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在王某、李某与陈某签订的保证合同中,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方式。 借款期限届满,甲企业无力偿还借款本息,陈某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在保证责任承担上存在分歧,陈某以甲企业、王某、李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甲企业偿还借款本息,包括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王某、李某为该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庭审中,保证人王某、李某答辩如下: (1)本案借款年利率高达24%,明显属于不合法的高利贷,贷款利息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计算; (2)借款合同未约定逾期利率,逾期利息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计算; (3)本案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陈某应先就甲企业财产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不足部分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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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向银行取得一年期贷款4000万元,按6%计算全年利息,银行要求贷款本息分12个月等额偿还,则该项借款的实际利率大约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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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现法是银行向企业发放贷款时,先从本金中扣除利息部分,而到期时借款企业再偿还全部本息的-种计息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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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师: M公司为上市公司,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税率为25%,按照税法规定,企业提供的与其自身生产经营无关的担保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假定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事项,企业按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1)M公司为N公司提供担保的某项银行借款200000元于2010年9月到期。该借款系N公司于2007年9月从银行借入的,M公司为N公司此项借款的本息提供50%的担保。N公司借入的款项至到期日应偿付的本息为236000元。由于N公司无力偿还到期的债务,债权银行于1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N公司和为其提供担保的M公司偿还借款本息,并支付罚息10000元。至12月31日,法院尚未做出判决,M公司预计承担此项债务的可能性为60%,估计需要支付担保款100000元。 (2)2011年6月15日法院做出一审判决,N公司和M公司败诉,M公司需为N公司偿还借款本息的50%,共计118000元,N公司和M公司服从该判决,款项尚未支付。M公司预计替N公司偿还的借款本息不能收回的可能性为80%。 (3)假定M公司2010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于2011年3月20日报出。2011年1月25日法院做出一审判决,N公司和M公司败诉,M公司需为N公司偿还借款本息的50%,计118000元,N公司和M公司服从该判决,款项已经支付。M公司预计替N公司偿还的借款本息不能收回的可能性为80%。 要求:计算M公司因担保应确认的负债金额,并编制相关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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