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1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月2日,预收A公司定金10万元,已送存银行。
1月5日,从B公司购入一批原材料20万元,增值税额为3.4万元,约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假设现金折扣不考虑增值税。
1月10日向A公司发出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50万元,增值税额为8.5万元。余款尚未收回。
1月11日支付给B公司购货款。
1月25日,从C公司购人工程物资一批,共计200万元,不考虑相关税费,开具面值200万元为期3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予以支付,因向银行申请承兑汇票的汇票手续费为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