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砖砌平拱,《砌体规范》7.2.3条第1款只是说按5.4.1条和5.4.2条的公式计算,并未指出计算高度如何取值,该如何采用呢?另外,计算砖砌过梁的承载力设计值时候,是否考虑强度折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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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结构抗震,有3个疑问:(1)如何理解"抗震等级"?(2)规范中提到的"抗震等级提高一级"是指的抗震措施还是抗震构造措施?例如,《高规》7.1.2条第3款规定,"抗震设计时,短肢剪力墙的抗震等级应比本规程表4.8.2规定的剪力墙的抗震等级提高一级采用"。(3)轴压比验算时,应按抗震措施还是抗震构造措施确定抗震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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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砌体规范》6.1.2条第3款对圈梁的规定,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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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规范》表3.2.2下注3明确指出,对预应力混凝土构件,可将计算所得的挠度值减去预加力产生的反拱值;在《公路混凝土规范》中,对于预应力混凝土梁,挠度验算时,是否要减去预加力引起的反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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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规》5.1.2条第4款,给出了等边角钢绕平行轴稳定时的换算长细比计算公式,即公式(5.1.2-8α),但是,在该条的"注"又指出,对于单面连接的单角钢轴心受压构件,按3.4.2条考虑折减系数后可不考虑弯扭效应。二者似乎矛盾,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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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墙梁"?《砌体规范》7.3.3条中说到连续墙梁和框支墙梁,二者该如何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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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砌体规范》的3.2.3条规定了砌体强度设计值的调整系数,应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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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通用规范》的4.2.2条规定,预加力在结构进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和使用阶段构件应力计算时,应作为永久作用计算其主效应和次效应,并计入相应阶段的预应力损失,但不计由于预加力偏心距增大引起的附加效应。那么,《公路混凝土规范》的6.5.3条以及6.5.5条第2款中的"荷载短期效应组合"是否包含预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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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规范》7.2.4条原文如下:7.2.4受弯构件正截面受弯承载力的计算,应符合本规范公式(7.2.1-3)的要求。当由构造要求或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验算要求配置的纵向受拉钢筋截面面积大于受弯承载力要求的配筋面积时,按本规范公式(7.2.1-2)或公式(7.2.2-3)计算的混凝土受压区高度z,可仅计入受弯承载力条件所需的纵向受拉钢筋截面面积。应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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