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2月4日,B公司与A公司通过电传方式达成协议,B公司承诺在收到A公司8000元定金后一个月内向对方提供电镀电解开关电源一台。2000年1月4日,B公司收到约定定金,但至2000年3月30日发函通知对方因技术不能达到合同要求而无法交货,又称要争取交货而拒不退还定金。直至2000年8月,某工商分局对B公司立案查处时,B公司既没有履行合同,又没有退回定金。经进一步调查发现,B公司在与A公司订立合同前,从未生产及试制过上述开关电源,也没有相关产品成熟的资料;合同订立后,也没有做过上述开头电源所需的相应准备,以致至案发仍没有生产出上述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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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2月4日,B公司与A公司通过电传方式达成协议,B公司承诺在收到A公司8000元定金后一个月内向对方提供电镀电解开关电源一台。2000年1月4日,B公司收到约定定金,但至2000年3月30日发函通知对方因技术不能达到合同要求而无法交货,又称要争取交货而拒不退还定金。直至2000年8月,某工商分局对B公司立案查处时,B公司既没有履行合同,又没有退回定金。经进一步调查发现,B公司在与A公司订立合同前,从未生产及试制过上述开关电源,也没有相关产品成熟的资料;合同订立后,也没有做过上述开头电源所需的相应准备,以致至案发仍没有生产出上述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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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月,赵某、钱某、孙某三人拟出资100万元成立一有限公司A公司,赵某、钱某出资各占40%,均为实物出资,孙某出资占20%,为货币出资。赵某为董事长、钱某为财务负责人兼董事,孙某为监事兼经理。向所在地B县工商局申请设立登记,B县工商局指出其存在问题。赵某、钱某、孙某按要求改正后,A公司得以顺利成立。2007年4月,钱某因故身亡,其名下股份由钱二、李某各继承50%,其中钱二为未成年人,李某为钱某之遗孀。李某提出其应继承A公司董事之位,赵某提出钱二未成年,不能成为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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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月,赵某、钱某、孙某三人拟出资100万元成立一有限公司A公司,赵某、钱某出资各占40%,均为实物出资,孙某出资占20%,为货币出资。赵某为董事长、钱某为财务负责人兼董事,孙某为监事兼经理。向所在地B县工商局申请设立登记,B县工商局指出其存在问题。赵某、钱某、孙某按要求改正后,A公司得以顺利成立。2007年4月,钱某因故身亡,其名下股份由钱二、李某各继承50%,其中钱二为未成年人,李某为钱某之遗孀。李某提出其应继承A公司董事之位,赵某提出钱二未成年,不能成为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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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月,赵某、钱某、孙某三人拟出资100万元成立一有限公司A公司,赵某、钱某出资各占40%,均为实物出资,孙某出资占20%,为货币出资。赵某为董事长、钱某为财务负责人兼董事,孙某为监事兼经理。向所在地B县工商局申请设立登记,B县工商局指出其存在问题。赵某、钱某、孙某按要求改正后,A公司得以顺利成立。2007年4月,钱某因故身亡,其名下股份由钱二、李某各继承50%,其中钱二为未成年人,李某为钱某之遗孀。李某提出其应继承A公司董事之位,赵某提出钱二未成年,不能成为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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