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两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均为17%。
(1)2017年3月6日,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代销协议,甲企业委托乙企业销售A商品1000件,每件单位成本为200元。代销协议规定,A商品含税售价为351元,甲企业按不含增值税的售价的10%向乙企业支付手续费。
(2)4月15日,甲企业收到乙企业交来的代销清单,代销清单中注明:实际销售A商品600件,商品售价为180000元,增值税额为30600元。当日甲企业向乙企业开具金额相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月16日,甲企业收到乙企业支付的已扣除手续费的商品代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