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B以假充真
C以次充好
D掺杂掺假的行为
1999年8月15日,原告三江贸易公司与被告兴业百货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提供纯毛毛线20吨,每吨5000元,货到付款,如有违约应付给对方5万元违约金。合同还约定,为节省被告费用,由为被告供货的第三人(红星毛纺厂)直接将货物于1999年12月底前送到原告处。该合同签订后,被告兴业百货又与红星毛纺厂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由毛纺厂将20吨纯毛毛线于1999年12月底前送到原告处,货到验收后,由被告向毛纺厂按照每吨4800元支付货款。毛纺厂在合同订立之后,因为原材料价格上涨,严重影响其生产,至1999年12月底仍然不能向原告供货。原告遂于2000年4月以兴业百货违约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百货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判决被告兴业百货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原告三江贸易公司给付违约金5万元。判决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理由是原合同约定由毛纺厂向原告独立承担供货义务,被告不应承担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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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8月15日,原告三江贸易公司与被告兴业百货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提供纯毛毛线20吨,每吨5000元,货到付款,如有违约应付给对方5万元违约金。合同还约定,为节省被告费用,由为被告供货的第三人(红星毛纺厂)直接将货物于1999年12月底前送到原告处。该合同签订后,被告兴业百货又与红星毛纺厂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由毛纺厂将20吨纯毛毛线于1999年12月底前送到原告处,货到验收后,由被告向毛纺厂按照每吨4800元支付货款。毛纺厂在合同订立之后,因为原材料价格上涨,严重影响其生产,至1999年12月底仍然不能向原告供货。原告遂于2000年4月以兴业百货违约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百货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判决被告兴业百货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原告三江贸易公司给付违约金5万元。判决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理由是原合同约定由毛纺厂向原告独立承担供货义务,被告不应承担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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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8月15日,原告三江贸易公司与被告兴业百货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提供纯毛毛线20吨,每吨5000元,货到付款,如有违约应付给对方5万元违约金。合同还约定,为节省被告费用,由为被告供货的第三人(红星毛纺厂)直接将货物于1999年12月底前送到原告处。该合同签订后,被告兴业百货又与红星毛纺厂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由毛纺厂将20吨纯毛毛线于1999年12月底前送到原告处,货到验收后,由被告向毛纺厂按照每吨4800元支付货款。毛纺厂在合同订立之后,因为原材料价格上涨,严重影响其生产,至1999年12月底仍然不能向原告供货。原告遂于2000年4月以兴业百货违约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百货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判决被告兴业百货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原告三江贸易公司给付违约金5万元。判决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理由是原合同约定由毛纺厂向原告独立承担供货义务,被告不应承担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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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8月15日,原告三江贸易公司与被告兴业百货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提供纯毛毛线20吨,每吨5000元,货到付款,如有违约应付给对方5万元违约金。合同还约定,为节省被告费用,由为被告供货的第三人(红星毛纺厂)直接将货物于1999年12月底前送到原告处。该合同签订后,被告兴业百货又与红星毛纺厂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由毛纺厂将20吨纯毛毛线于1999年12月底前送到原告处,货到验收后,由被告向毛纺厂按照每吨4800元支付货款。毛纺厂在合同订立之后,因为原材料价格上涨,严重影响其生产,至1999年12月底仍然不能向原告供货。原告遂于2000年4月以兴业百货违约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百货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判决被告兴业百货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原告三江贸易公司给付违约金5万元。判决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理由是原合同约定由毛纺厂向原告独立承担供货义务,被告不应承担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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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药厂研制出了一种抗癌新药,为了抢占市场,在未取得批准文件的情况下,就马上投入生产和销售,累计销售金额达到了1千万元,药厂获得高额的利润,服了该药的人也没有明显的不良反应,则该药厂的行为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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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厂与A厂许多地方都相同,既然A厂能生产出高质量的产品,本厂当然也能生产出高质量的产品。”这段议论运用的是()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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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农资公司与某拖拉机厂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向其购买拖拉机100台。货到后经过检验,拖拉机质量低劣,农资公司到法院起诉要求退货并解除合同。拖拉机厂应诉并答辩,称拖拉机质量不合格是柴油机厂生产的柴油机部件有问题,只要换掉不合格部件即可,不同意退货,并称其早已向生产柴油机部件的某柴油机厂提起诉讼。法院经查证,拖拉机厂确已起诉,有关法院已经立案。下列哪种陈述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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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高尔夫球具厂以外购已税杆头为原料生产高尔夫球杆,下列关于外购已税杆头已纳的消费税税款的处理,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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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选矿药剂厂(以下简称株洲厂)自1966年开始生产“黄药”。自1975年起,该厂对黄药生产合成技术中存在的质量不稳定、物料泄漏、温度控制难、容易起火等问题开始进行攻关研究,1981年,对黄药生产的关键设备进行了重新设计、制造、安装,降低了生产成本,提高了生产的安全性和产品质量。该厂所生产的黄药系列产品质量稳定,其中黄药在1982年、1987年获国家银质产品奖,1981年、1989年获湖南省名牌产品;并多次获省优、部优产品奖。 株洲厂对该厂的技术成果采取了保密措施,颁布了《保密、档案工作制度》、《科技档案管理标准》,规定科技档案不得擅自复制、抄录、转借等。非经领导批准科技档案一律不得外借。 刘大华毕业于武汉钢铁学院,历任株洲厂CS(黄药原料)车间技术员、药剂车间副主任、CS车间主任、厂设计室副主任兼设计室黄药工艺组组长。1996年10月,广东省罗定市某化工厂(以下简称罗定厂)找到刘大华,要求其提供黄药生产的设备图纸及技术。双方口头约定,由刘大华承担技术工作,罗定厂付酬金4万元,其中交完图纸付2万元,试车成功后再付2万元。此后,刘大华在1997年5月底前向罗定厂交付全部设备图纸,刘大华在图中标明设计人为柳达复(刘大华谐音),单位为国利来技术开发公司(该单位并不存在),并取得约定的2万元整。罗定厂即将这些图纸委托给广州市昆仑公司加工。期间,刘大华应罗定厂的要求曾到昆仑公司指导设备生产。设备生产出来后,罗定厂又请刘大华去安装,刘大华给予了安装,还指导试车。1991年11月,试车成功,罗定厂又付给刘大华2万元。刘大华为罗定厂设计了2台车共1200吨的生产能力,罗定厂又根据图纸再安装了2台车,生产能力达到2000吨,主要产品有乙黄药、丁黄药等。罗定厂使用上述设备生产黄药至1998年4月拆除设备止。 问题:刘大华和罗定厂的行为是否侵犯商业秘密,此案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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