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为总费用单价合同,合同总价为560万元,合同工期为6个月,施工合同规定:
(1)开工前业主向施工单位支付合同价20%的预付款。
(2)业主自第一个月起,从施工单位的应得工程款中按10%的比例扣留保留金,保留金限额暂定为合同价的5%,保留金到第三个月底全部扣完。
(3)预付款在最后两个月扣除,每月扣50%。
(4)工程进度按月结算,不考虑调价。
(5)业主供料价款在发生当月的工程款中扣回。
(6)若施工单位每月实际完成的产值不足计划产值的90%时,业主可按实际完成产值的8%的比例扣留工程进度款,在工程竣工结算时将扣留的工程进度款退还施工单位。
该工程施工进入第四个月时,由于业主资金出现困难,合同被迫终止。经过双方谈判,施工单位仅提出以下费用补偿要求:施工现场存有为本工程购买的特殊工程材料,该材料还未投入使用,未包括在进度付款中,计50万元。(如果计算结果为小数,保留两位小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