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违规出具金融票证
基本案情:2006年6月20日,A公司负责人陆某因本公司欠B公司近40万元货款而找到时任D县某银行基层网点负责人的李某,向其寻求帮助。李某在未请示上级行的情况下擅自做主,为A公司出具《保证担保函》诺:“如到期A公司不能支付贵公司货款,其不足部分的货款及其逾期付款违约金等由我单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B公司因A公承司到期未支付上述款项,据此向法院提出诉讼,导致该银行最终承担剩余货款代偿责任。
作案手段:本案中,李某既未向上级行请示,也未召集网点其他负责人集体讨论研究决定,擅自向A公司的债权人B公司出具了保证担保函。由于该案中,李某是某银行基层网点责人,其行为有理由让善意第三人——B公司相信李某具有出具保函的资格。因此当A公司债务无法偿还时,B公司理应按照保函约定要求某银行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损失及影响:本案中,李某由于未经总行批准,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其所在银行被司法机关判决承担连带付款责任,造成银行近40万元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