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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违规出具金融票证     
基本案情:G银行某网点负责人俞某,其亲戚方某请其在B市帮助融资,并许以高额利息。在多次利益驱动下,俞某自2010年6月起,以资金搭桥、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帮助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等名义,向银行客户、有资金实力的朋友、同事等筹集资金。 
2011年上半年,其朋友沈某等人拟发起成立小额贷款公司。沈某等人陆续将注册资金6260万元汇入筹备公司的临时账户后,俞某提出设立小贷公司手续复杂、周期较长,愿意将部分闲置资金代为理财并支付相应利息。其后,俞某陆续将用于注册的6260万元资金放贷给方某。2012年秋,俞某在方某资金链断裂无法继续支付利息的情况下,向部分出资人出具了盖有小额贷款公司印章的收入,涉及资金2400万元,还向部分出资人出具了某公司担保的借条,涉及资金约1400万元。 
2012年12月下旬,沈某等小额贷款公司发起人向公安部门报案。经公安机关调查审理认为,俞某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2012年12月27日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 
作案手段:俞某利用身边朋友手中掌握闲散资金无处投资的机会,以帮助投资或集中购买理财产品为由,按照超过银行利息数倍的收益向社会公众和朋友吸纳资金,再将非法融资款项转借给其他个人或企业,赚取息差。一旦下游资金出现断裂,俞某非法集资的本金和利息势必无法挽回。 
损失及影响:对于犯罪分子俞某来说,因为价值观和人生观的扭曲,没有经受住诱惑,前半生努力所获得的一切付诸东流。 
对于广大集资被害者来说,骗局破灭后,绝大多数受害者基本血本无归。由于参与非法集资的群众法律意识淡薄,投资观念不理性,风险承受能力差,一旦案发造成损失,受害者往往要求政府赔偿,酿成群体性事件,成为社会的不安定因素。 
对于俞某所在的银行来说,虽然在法律上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面对一些无理的诉讼也被迫抽调人力物力去应对,不可避免的给银行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此外由于目前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相关信息尤其是负面消息比较关注,银行员工的犯罪行为在被媒体报道后,对银行的声誉不可避免的带来影响。

简答题1

结合以上案情,从犯罪人和银行方面简要分析原因并从银行角度做出反思。

正确答案

犯罪嫌疑人因素:俞某之所以从银行高管沦为阶下囚,与其贪利的心态和好强的个性密切相关。俞某内心十分清楚非法集资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但是贪欲和侥幸战胜了理智,危害与后果抛掷脑后,最终俞某只得饮下自己酿的苦酒。
银行因素:银行对俞某八小时外的行为疏于教育管理也是酿成本案的一个重要因素。目前大部分银行对员工的管理考核重点在业务绩效和操作风险上,对员工非工作时间的行为往往忽视,导致管理真空,思想政治工作没有跟上,一些员工的思想波动没有得到及时调整和化解,造成少数员工心理失衡,萌发犯罪动机,最终引发案件。
反思:本案例反映出,当前少数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规参与民间借贷、非法融资现象十分突出。因此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严格约束高管人员和从业人员行为,防范民间借贷、非法集资活动风险向银行体系转移。要做到合规经营,不得直接或变相参与民间借贷、违规担保和非法集资活动;加强员工行为排查力度,及时排除道德风险隐患;强化警示作用,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犯罪活动;防范与疏导相结合,加强民间借贷监管;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公众理性面对高利诱惑。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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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犯罪主体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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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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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或者其他保函、()、存单、(),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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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是指()或者()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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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违规出具金融票证  基本案情:2006年6月20日,A公司负责人陆某因本公司欠B公司近40万元货款而找到时任D县某银行基层网点负责人的李某,向其寻求帮助。李某在未请示上级行的情况下擅自做主,为A公司出具《保证担保函》诺:“如到期A公司不能支付贵公司货款,其不足部分的货款及其逾期付款违约金等由我单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B公司因A公承司到期未支付上述款项,据此向法院提出诉讼,导致该银行最终承担剩余货款代偿责任。  作案手段:本案中,李某既未向上级行请示,也未召集网点其他负责人集体讨论研究决定,擅自向A公司的债权人B公司出具了保证担保函。由于该案中,李某是某银行基层网点责人,其行为有理由让善意第三人——B公司相信李某具有出具保函的资格。因此当A公司债务无法偿还时,B公司理应按照保函约定要求某银行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损失及影响:本案中,李某由于未经总行批准,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其所在银行被司法机关判决承担连带付款责任,造成银行近40万元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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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违规出具金融票证  基本案情:2006年6月20日,A公司负责人陆某因本公司欠B公司近40万元货款而找到时任D县某银行基层网点负责人的李某,向其寻求帮助。李某在未请示上级行的情况下擅自做主,为A公司出具《保证担保函》诺:“如到期A公司不能支付贵公司货款,其不足部分的货款及其逾期付款违约金等由我单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B公司因A公承司到期未支付上述款项,据此向法院提出诉讼,导致该银行最终承担剩余货款代偿责任。  作案手段:本案中,李某既未向上级行请示,也未召集网点其他负责人集体讨论研究决定,擅自向A公司的债权人B公司出具了保证担保函。由于该案中,李某是某银行基层网点责人,其行为有理由让善意第三人——B公司相信李某具有出具保函的资格。因此当A公司债务无法偿还时,B公司理应按照保函约定要求某银行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损失及影响:本案中,李某由于未经总行批准,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其所在银行被司法机关判决承担连带付款责任,造成银行近40万元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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