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3岁半,于2005年12月由保姆陈某带到某商厦购物时,到该商厦四楼专为带儿童购物的消费者设置的儿童游乐园游玩。该儿童游乐园门口注意事项中规定,3岁以下儿童必须由监护人陪同并且大人必须购买门票,于是,杨某一人进入儿童游乐园。杨某在儿童游乐园观看荡秋千时,被荡秋千人撞倒,头部碰到门前台阶而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头部缝两针。商厦以杨某无监护人陪同并且未按门口注意事项为由拒绝赔偿。于是杨某的家长向市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商厦赔偿损失。
市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后,在派人现场核实后证实,杨某家所投诉情况基本属实,商厦儿童游乐园缺少必需的安全防护设施,存有不安全隐患,商厦应负主要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消费者协会依法组织调解。调解结果为:商厦赔偿杨某医疗费,监护人的交通费等850元,补偿杨某营养费等1150元,二项共计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