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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3岁半,于2005年12月由保姆陈某带到某商厦购物时,到该商厦四楼专为带儿童购物的消费者设置的儿童游乐园游玩。该儿童游乐园门口注意事项中规定,3岁以下儿童必须由监护人陪同并且大人必须购买门票,于是,杨某一人进入儿童游乐园。杨某在儿童游乐园观看荡秋千时,被荡秋千人撞倒,头部碰到门前台阶而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头部缝两针。商厦以杨某无监护人陪同并且未按门口注意事项为由拒绝赔偿。于是杨某的家长向市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商厦赔偿损失。
市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后,在派人现场核实后证实,杨某家所投诉情况基本属实,商厦儿童游乐园缺少必需的安全防护设施,存有不安全隐患,商厦应负主要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消费者协会依法组织调解。调解结果为:商厦赔偿杨某医疗费,监护人的交通费等850元,补偿杨某营养费等1150元,二项共计2000元。

简答题1

儿童在无监护人的情况下受到伤害,且商厦门口已有注意事项,商厦是否承担责任?

正确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的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本案中,商厦在其商场内为带儿童到商厦进行消费的消费者提供儿童游玩场所,虽然是为消费者进行服务的具体表现形式,但仍应视为为消费者提供的服务,由于没有设置较好的防护措施和坚持对儿童的严格保护措施,造成杨某受到伤害,商厦以杨某无监护人陪同和门口有注意事项的理由是不成立的。杨某受到的伤害和商厦提供的服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办此商厦应依法承担因过错而致杨某人身受到伤害的赔偿责任。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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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某(男)与马某(女)于1990年登记结婚。后因感情恶化,于2001年11月经协商,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2005年12月3日,马某得知,杨某曾于2001年8月以10万元购买一套房屋,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并没有告知马某,致使这一本属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为杨某独自占有,因而于2006年1月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这部分财产。杨某辩称:当初离婚时,双方已经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现在已经四年多,诉讼时效已过,马某再来请求分割财产,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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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6年4月12日,市中区消费者郝某来到市中区消协投诉称:2006年1月6日,郝某在市中区某电信商场A—12区杨某手机专卖柜,花了1560元购买CECT手机一部,使用至3月底该手机出现黑屏,到售后服务部修理时发现该手机是假冒手机,不予免费保修。要求被诉方手机专卖柜杨某双倍赔偿。 消协接到投诉后,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调查。经调查某电信商城A—12区手机专卖柜杨某,已于一个月前不干了,该店铺柜台已空,据临边人员讲杨某是外地人,自走后一次没有来过。 某消协分会根据调查情况,以找不到被投诉方为由,通知投诉人该投诉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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