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设单位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了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并分别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和施工监理委托合同。监理单位在施工监理未开展之前便开始监理工作。建设单位在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以后,把施工承包合同交给监理单位,并请监理单位指出施工承包合同中的不足,施工承包合同有以下条款:
1、建设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施工场地、施工图纸。
2、施工承包合同的解释顺序为:合同协议书、投标书及其附件、中标通知
书、合同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工程量清单、图纸。
3、在施工期间,除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现场代表外,建设单位派驻现场的其他人也可以向施工单位发出指令。
4、施工单位负责保持施工场地的卫生符合有关要求,但建设单位应承担相应费用。
5、停电、停水、停气造成停工时间超过8小时时应顺延工期。
6、对有争议的质量问题,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部机构鉴定。不论结果如何,费用均由施工单位承担。
7、由于监理工程师的指令错误靠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8、施工单位提供的工程量数量,监理工程师第8天未发表任何意见,表示工程量数量得到认可。
9、建设单位提供的建筑材料,其质量不合格,需清理出场外,其清理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
10、施工单位提出的合理建议,建设单位采纳以后发生的效益归建设单位独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