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以赛亚.伯林在1958年的“两种自由概念”一文中,对自由的概念进行了革命性的划分。伯林将自由分为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两种。他认为,积极自由是指人在“主动”意义上的自由,即作为主体的人做的决定和选择,均基于自身的主动意志而非任何外部力量。当一个人是自主的或自决的,他就处于“积极”自由的状态之中。这种自由是“做……的自由”。而消极自由指的是在“被动”意义上的自由。即人在意志上不受他人的强制,在行为上不受他人的干涉,也就是“免于强制和干涉”的状态。在伯林看来,这两种自由的重点是相区别的,所回答的是两个具有重大差异的问题。积极自由强调的是主体活动的主动性和自治性。而消极自由的重点在于外部力量没有对主体形成束缚和控制,未受到他人的干涉。两种自由概念的划分,明确地提出了自由制度的基本理念上的两种思路。积极自由既然强调人的主动性和自主性,自然就把重点放在人的行为能力和获取资源的能力上,因此派生的是人的各项主动权利和做某种行为的资格。权利行使和能力的培养构成了判断人的自由实现程度的标尺。而消极自由着眼于免受外在强制和干涉,自然就把重点置于人在社会活动的自在空间上,强调的是社会为人的发展提供潜在机会,允许社会存在自发活动的舞台,公共力量不能对人的发展作强制性安排。
伯林明确表示赞成和主张消极自由,提出消极自由的理念应当作为政治自由和社会自由制度的基础。因为消极自由主要是社会为个体提供发展机会的空间,防止国家力量对个人意志的支配和取代。只要具备了自由的制度环境和社会环境,就可称为自由制度。至于个体对于自由条件的利用程度,这是个人自身选择的事情,国家和社会不能包办。也只有坚持这一点,才能坚持自由的本意。相比之下,积极自由尽管推动了人的能力的提高,刺激了人的欲望,但随着人的能力提高和对社会资源支配力的强化,人自身的自由度却越来越小,日益受外在力量所约束,失去了自我,失去了自主。这就是为什么20世纪的自由发展落入困境的原因之所在。要寻求人的自由发展的出路,必须在消极自由的理念和思路上进行探讨。伯林还提出了多元主义的自由观,从多元论的角度论证消极自由的合理性和正确性,指出积极自由的缺陷及在实践中对自由本意的曲解。
伯林的自由观继承了18-19世纪西欧政治自由主义中尊重个体选择、尊重自发规律和秩序、主张渐进改良、恐惧国家力量的传统。在西方迷信国家干预和福利国家主义盛行的年代,以消极自由的方法论坚守自由主义的基本立场。在20世纪40-50年代构成了与“积极的国家”理论相对立的理论观点。伯林的自由观引发了学术上的热烈争论,对于人们重新思考国家和个人以及个人之间的关系提供了重要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