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干本题共包含 2 个小题

原告某市购物中心1995年独家开办了皇宫照相馆,照相馆的全部资产归购物中心所有,L1所有,购物中心一直行使着领导利管理职能,照相馆不具有法人资格,利润全部上交购物中心,1996年9月2日市商业局作出决定,将照相馆从购物中心独立出来,并入新东方影楼,并吊销了皇宫照相馆的营业执照。购物中心不服,向入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立案后,购物中心申请停止执行商业局的行政队定,人民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经过审查,裁定停止执行被告市商业局的行政决定。

简答题1

本案中购物中心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正确答案

本案被告市商业局作山的兼并决定,对原告来说,是对其财产权的剥夺;而对熙相馆来说,则是吊销营业执熙,由于其无法人资格,因此购物中心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答案解析

简答题2

人民法院是否有权裁定停止执行被告的行政决定? 法律依据何处?

正确答案

行政诉讼法规定,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而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时,可以停止执行。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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