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商业用房工程,建筑面积15000m2,地下2层,地上10层,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签订了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工期自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5月31日;工程承包范围为图纸所示的全部土建、安装工程。合同造价中含安全防护费、文明施工费120万元。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事件。
事件一:2013年11月12日施工至地上二层结构时,工程所在地区发生了7.5级强烈地震,造成施工单位钢筋加工棚倒塌,损失6万元;地下一层填充墙部分损毁,损失10万元;停工及修复共30d。施工单位就上述损失及工期延误向建设单位提出了索赔。
事件二:用于基础底板的钢筋进场时,钢材供应商提供了出厂检验报告和合格证,施工单位只进行了钢筋规格、外观检查等现场质量验证工作后,即准备用于工程。监理工程师下达了停工令。
事件三:截至2014年1月15日,建设单位累计预付安全防护费、文明施工费共计50万元。
事件四:工程竣工结算造价为5670万元,其中工程款5510万元,利息70万元,建设单位违约金90万元。工程竣工5个月后,建设单位仍没有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款项,欠款总额1670万元(含上述利息和建设单位违约金),随后施工单位依法行使了工程款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