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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2005年9月购入乙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20000股,准备用来赚取股票差额,每股面值10元,每股购入价20元,实际支付金额为420000元,其中包含已宣告发放,但未支付的股利20000元,甲公司作以下分录: 借:短期投资     200000  投资收益      20000  贷:银行存款     220000

简答题1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指出存在的问题,作出账务调整。

正确答案

购买短期股票时收到的已宣告发放尚未支付的股利应计入“应收股利”账户,不应计入“投资收益”账户。借:应收股利20000
贷:投资收益20000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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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账务处理题:2006年5月6日,甲公司支付货款5080000元(含交易费用5000元和已宣告发放现金股利75000),购入乙公司发行的股票2000000股,占乙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0.5%。甲公司将其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2006年5月10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发放的现金股利75000元。 2006年6月30日,该股票市价为每股2.6元。 2006年12月31日,甲公司仍持有该股票;当日,该股票市价为每股2.5元。 2007年5月9日,乙公司宣告发放股利20000000元。 2007年5月13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发放的现金股利。 2007年5月20日,甲公司以每股2.45元的价格将股票全部转让。 要求:作出甲公司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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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账务处理题: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为上市公司。甲公司持有的债券投资准备持有到期,于每年年末计提债券利息,并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债券溢折价。甲公司发生的有关债券投资业务如下: (1)2001年12月31日,以21909.2万元的价格购入乙公司于2001年l月1日发行的5年期一次还本、分期付息债券,债券面值总额为20000万元,付息日为每年1月1日,票面年利率为6%,实际年利率为5%。未发生其他相关税费。 (2)2002年1月1日,收到乙公司发放的债券利息,存入银行。 (3)2002年12月31日,计提债券利息并摊销债券溢价。 (4)2003年1月l日,收到乙公司发放的债券利息,存入银行。 (5)2003年12月31日,计提债券利息,并摊销债券溢价。 (6)2004年1月1日,收到乙公司发放的债券利息,存入银行。 (7)2004年12月31日,计提债券利息,并摊销债券溢价。 (8)2005年1月1日,收到乙公司发放的债券利息,存入银行。 (9)2005年12月31日,计提债券利息,并摊销债券溢价。 (l0)2006年1月1日,该债券到期,收到乙公司发放的债券本金和利息,存入银行。 假定各年实际利率均为5%,不考虑其他因素。 要求: (1)计算该债券年票面利息。 (2)计算各年的投资收益和溢价摊销额。 (3)逐笔编制上述各项业务的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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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5年7月9日,甲企业、乙公司讨论进行债务重组,2005年7月13日甲企业同意乙公司将所欠债务全部转为资本,乙公司于2005年10月28日办妥增资批准手续,并向甲企业出具出资证明,则债务重组日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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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93年9月30日,甲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报告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声明已持有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5%以上的股份。经调查,1993年9月29日,甲公司持有的乙公司股票为4.56%,在此之前,甲公司关联企业丙公司和丁公司在9月28日所持有的乙公司股票就分别达到了4.52%和1.57%,合计6.09%,已经超过了法定报告义务要求的比例。而在9月30日,甲公司仍下单扫盘,截至1993年9月30日,甲公司报告并公告时,三个公司合计持有的乙公司股份已达17.07%。另外,1993年9月30日,甲公司的两个关联企业分别将其持有的乙公司股票共114.77万股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卖给了甲公司,24.6万股卖给了其他股民。经研究,中国证监会决定对甲公司及其关联企业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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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93年9月30日,甲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报告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声明已持有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5%以上的股份。经调查,1993年9月29日,甲公司持有的乙公司股票为4.56%,在此之前,甲公司关联企业丙公司和丁公司在9月28日所持有的乙公司股票就分别达到了4.52%和1.57%,合计6.09%,已经超过了法定报告义务要求的比例。而在9月30日,甲公司仍下单扫盘,截至1993年9月30日,甲公司报告并公告时,三个公司合计持有的乙公司股份已达17.07%。另外,1993年9月30日,甲公司的两个关联企业分别将其持有的乙公司股票共114.77万股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卖给了甲公司,24.6万股卖给了其他股民。经研究,中国证监会决定对甲公司及其关联企业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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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93年9月30日,甲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报告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声明已持有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5%以上的股份。经调查,1993年9月29日,甲公司持有的乙公司股票为4.56%,在此之前,甲公司关联企业丙公司和丁公司在9月28日所持有的乙公司股票就分别达到了4.52%和1.57%,合计6.09%,已经超过了法定报告义务要求的比例。而在9月30日,甲公司仍下单扫盘,截至1993年9月30日,甲公司报告并公告时,三个公司合计持有的乙公司股份已达17.07%。另外,1993年9月30日,甲公司的两个关联企业分别将其持有的乙公司股票共114.77万股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卖给了甲公司,24.6万股卖给了其他股民。经研究,中国证监会决定对甲公司及其关联企业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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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93年9月30日,甲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报告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声明已持有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5%以上的股份。经调查,1993年9月29日,甲公司持有的乙公司股票为4.56%,在此之前,甲公司关联企业丙公司和丁公司在9月28日所持有的乙公司股票就分别达到了4.52%和1.57%,合计6.09%,已经超过了法定报告义务要求的比例。而在9月30日,甲公司仍下单扫盘,截至1993年9月30日,甲公司报告并公告时,三个公司合计持有的乙公司股份已达17.07%。另外,1993年9月30日,甲公司的两个关联企业分别将其持有的乙公司股票共114.77万股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卖给了甲公司,24.6万股卖给了其他股民。经研究,中国证监会决定对甲公司及其关联企业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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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93年9月30日,甲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报告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声明已持有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5%以上的股份。经调查,1993年9月29日,甲公司持有的乙公司股票为4.56%,在此之前,甲公司关联企业丙公司和丁公司在9月28日所持有的乙公司股票就分别达到了4.52%和1.57%,合计6.09%,已经超过了法定报告义务要求的比例。而在9月30日,甲公司仍下单扫盘,截至1993年9月30日,甲公司报告并公告时,三个公司合计持有的乙公司股份已达17.07%。另外,1993年9月30日,甲公司的两个关联企业分别将其持有的乙公司股票共114.77万股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卖给了甲公司,24.6万股卖给了其他股民。经研究,中国证监会决定对甲公司及其关联企业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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