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干本题共包含 4 个小题

1993年9月30日,甲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报告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声明已持有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5%以上的股份。经调查,1993年9月29日,甲公司持有的乙公司股票为4.56%,在此之前,甲公司关联企业丙公司和丁公司在9月28日所持有的乙公司股票就分别达到了4.52%和1.57%,合计6.09%,已经超过了法定报告义务要求的比例。而在9月30日,甲公司仍下单扫盘,截至1993年9月30日,甲公司报告并公告时,三个公司合计持有的乙公司股份已达17.07%。另外,1993年9月30日,甲公司的两个关联企业分别将其持有的乙公司股票共114.77万股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卖给了甲公司,24.6万股卖给了其他股民。经研究,中国证监会决定对甲公司及其关联企业作出处理。

简答题1

证券法对上市公司收购中的持股披露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正确答案

《证券法》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次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证券法》规定: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和公告后2日不得再次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答案解析

简答题2

设立上市公司收购的持股披露制度的出发点是什么?

正确答案

设立持股披露制度的出发点在于:维护被收购公司股东的利益;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秩序;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管理。

答案解析

简答题3

本案中甲公司及其关联企业违反了信息披露制度,主要表现在哪几方面?

正确答案

主要表现在:
(1)9月28日,甲公司的关联企业持有的股份已超过了5%,甲公司就应该作出报告并公告,并且在3日内不得买卖该股份,而其仍大量收购。
(2)9月29日,甲公司所持乙公司股份已过10.6%,应再行公告,并在限期内承担不得再行买卖和报告、公告义务,但其却又一次没有履行该义务。
(3)9月30日,其持有乙公司股份17.07%,其后才进行报告并公告,而其关联企业又将其持有的乙公司股票大量抛出。

答案解析

简答题4

如果甲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持有乙公司股份30%时,并且继续收购,应当怎么办?程序是什么?

正确答案

甲公司应发出收购要约。
程序是:
(1)发出要约前的报告程序:向证监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2)收购人应在报送其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要约。
(3)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发行股份总数的75%以上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90%以上的,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答案解析

相似试题
  • 1993年8月7日,原告日本A公司与中国B公司签订了购买2000吨蘑菇的合同。价格条件为CIF大阪,总价款105万美元,起运港为大连。合同约定:中国B公司负责订舱,日本公司则向大阪银行申请开立以中国B公司为受益人,有效期为1993年11月15日的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装船日期不迟于1993年10月30日。 1993年11月15日承运货物的V轮抵大阪港,原告日本A公司收到的提单上,载明装船日期为10月31日,根据该轮到港时间,原告初步确认V轮倒签了提单。后查明该轮10月30日从大阪返回大连,11月6日抵达装运港,11月7日装货完毕后启航。原告随后两次电告中国B公司,指出不能接受倒签的提单,要求其根据市场行情将货物每吨降价40美元,否则拒收货物,中国B公司对原告的要求迟迟不复,于1993年11月15日向议付行提交了信用证项上的全部单据,取得了货款。货物一直存放于港口仓库,为避免更大的损失,无奈之下,原告于1994年4月15日付款赎单开并销售了货物。 1994年4月10日,原告诉至大阪法院请求判决被告V轮赔付其各种损失共计30万美元。被告辩称,认为原告对其没有权起诉,因"本案完全是买卖双方间的纠纷,与船东无关。"

    简答题查看答案

  • 1993年8月7日,原告日本A公司与中国B公司签订了购买2000吨蘑菇的合同。价格条件为CIF大阪,总价款105万美元,起运港为大连。合同约定:中国B公司负责订舱,日本公司则向大阪银行申请开立以中国B公司为受益人,有效期为1993年11月15日的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装船日期不迟于1993年10月30日。 1993年11月15日承运货物的V轮抵大阪港,原告日本A公司收到的提单上,载明装船日期为10月31日,根据该轮到港时间,原告初步确认V轮倒签了提单。后查明该轮10月30日从大阪返回大连,11月6日抵达装运港,11月7日装货完毕后启航。原告随后两次电告中国B公司,指出不能接受倒签的提单,要求其根据市场行情将货物每吨降价40美元,否则拒收货物,中国B公司对原告的要求迟迟不复,于1993年11月15日向议付行提交了信用证项上的全部单据,取得了货款。货物一直存放于港口仓库,为避免更大的损失,无奈之下,原告于1994年4月15日付款赎单开并销售了货物。 1994年4月10日,原告诉至大阪法院请求判决被告V轮赔付其各种损失共计30万美元。被告辩称,认为原告对其没有权起诉,因"本案完全是买卖双方间的纠纷,与船东无关。"

    简答题查看答案

  • 1993年8月7日,原告日本A公司与中国B公司签订了购买2000吨蘑菇的合同。价格条件为CIF大阪,总价款105万美元,起运港为大连。合同约定:中国B公司负责订舱,日本公司则向大阪银行申请开立以中国B公司为受益人,有效期为1993年11月15日的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装船日期不迟于1993年10月30日。 1993年11月15日承运货物的V轮抵大阪港,原告日本A公司收到的提单上,载明装船日期为10月31日,根据该轮到港时间,原告初步确认V轮倒签了提单。后查明该轮10月30日从大阪返回大连,11月6日抵达装运港,11月7日装货完毕后启航。原告随后两次电告中国B公司,指出不能接受倒签的提单,要求其根据市场行情将货物每吨降价40美元,否则拒收货物,中国B公司对原告的要求迟迟不复,于1993年11月15日向议付行提交了信用证项上的全部单据,取得了货款。货物一直存放于港口仓库,为避免更大的损失,无奈之下,原告于1994年4月15日付款赎单开并销售了货物。 1994年4月10日,原告诉至大阪法院请求判决被告V轮赔付其各种损失共计30万美元。被告辩称,认为原告对其没有权起诉,因"本案完全是买卖双方间的纠纷,与船东无关。"

    简答题查看答案

  • 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30万元的债权,乙公司应于2006年9月26日至9月30日的期间内对甲公司进行清偿;同时甲公司通过有效的债务承担,承担了丁公司对乙公司的20万元债务,应于2006年9月16日至9月25日的期间内对乙公司进行清偿。甲公司于2006年9月17日与丙公司签订书面协议,转让了甲公司对乙公司的30万元债权。9月18日,乙公司接到甲公司关于转让债权的通知后,即向丙公司主张20万元的抵销权。下列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多选题查看答案

  • 乙公司欠甲公司30万元,债务早已到期,同时甲公司须在2000年9月20日清偿对乙公司的20万元货款。甲公司在同年9月18日与丙公司签订书面协议,转让其对乙公司的30万元债权。同年9月24日,乙公司在接到甲公司关于转让债权的通知后,便向丙公司主张20万元的抵销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多选题查看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