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被告人吴某,男,33岁,个体工商户。2004年11月与其隔壁开杂货店的张某、田某夫妇发生纠纷,将张某头部颅骨打伤,因抢救无效死亡;田某受轻微伤。在侦查阶段,田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公安机关提出赔偿要求,经调解,由吴某一次性付给田某人民币5万元。 人民检察院对吴某以故意伤害罪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此时田某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田某要求被告人吴某赔偿因犯罪行为造成自己身体伤害所支付的医药费5600元,张某的丧葬费7800元,抚养费、赡养费52000元,精神损失费及与厂家未能签成一份购销合同带来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万元。一 审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此案。吴某提出审判员甲是被害人张某的侄子,要求回避。合议庭认为张某已经死亡,不是本案的当事人,故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回避条件,驳回了吴某的回避申请。经审理,中级人民法院确认了公诉机关指控吴某的犯罪事实,支持了田某的部分赔偿请求,判决吴某赔偿田某人民币8万元。田某不服,以判决赔偿数额过少为由,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进行了调解,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于2004年3月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由于吴某支付5万元后无力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吴某父母为其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支付了剩余的3万元人民币。 问题: 1.田某是否具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资格?为什么? 2.田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时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3.田某在公安机关调解并接受了被告人吴某的给付后,是否可以再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4.田某的诉讼请求哪些是合理的?哪些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请说明理由。 5.本案中人民法院驳回吴某的回避申请是否正确?为什么? 6.二审法院是否可以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进行调解?为什么? 7.吴某父母是否可以替吴某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正确答案
1.具有。田某作为被害人张某的近亲属,并且她本身也是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不符合法律规定。田某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不能在侦查阶段委托诉讼代理人。
3.可以。调解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不能阻却田某提起诉讼。
4.(1)对医药费、丧葬费、抚养费、赡养费的赔偿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它们都属于因犯罪行为带来的物质损失,可以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标的。
(2)对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附带民事诉讼不以精神损失费为诉讼标的。
(3)对未签成购销合同的损失的诉讼请求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物质损失包括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经济合同的损失不符合这两类。
5.不正确。因为张某虽死亡,但田某与张某的侄子有姻亲关系,也即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
6.可以,除人民检察院提起外,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在审理中都可以调解。
7.可以。被告人亲属自愿,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准许。
答案解析
1.《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田某因吴某的犯罪行为受轻微伤,造成医疗费等物质损失,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诉解释》第84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可以告知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田某作为被害人张某的近亲属,有权对吴某的犯罪行为造成张某死亡的物质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田某在侦查阶段不能委托诉讼代理人。公诉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刑事诉讼法》第40条第1款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某只能在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委托诉讼代理人。
3.《刑诉解释》第90条规定:“在侦查、预审、审查起诉阶段,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要求,已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记录在案的,刑事案件起诉后,人民法院应当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受理;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并已给付,被害人又坚持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尽管吴某已给付赔偿金,田某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4.(1)田某对医药费、丧葬费、抚养费、赡养费的赔偿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医药费、丧葬费、抚养费、赡养费都属于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2)对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1款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3)对未签成购销合同的损失的诉讼请求也不符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规定》第2条规定:“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经济合同的损失不是必然遭受的,而是可能的损失,属间接损失,对此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5.《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虽然张某死亡,但田某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与张某的侄子有姻亲关系,可能因此影响公正处理案件,所以张某的侄子应予回避。
6.《刑诉解释》第96条第1款规定:“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以外,可以调解。调解应当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审判人员应当及时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的附带民事诉讼是由身为被害人和被害人张某的近亲属田某提起,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
7.《刑诉解释》第87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成年被告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如果其亲属自愿代为承担,应当准许。”所以本案中,吴某的父母可以替其承担赔偿责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解决问题的实质是民事赔偿,其性质首先是民事诉讼,因其是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在刑事诉讼中提出,并在刑事诉讼中附带解决,才具有一定特殊性。所以在赔偿问题上,不同于刑法上的罪责自负原则,可以允许成年被告人的亲属承担。
本题较为全面地考查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从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到附带民事诉讼判决的执行,考点比较细,但都是附带民事诉讼中应该掌握的知识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必须把握的一个要点是附带民事诉讼,首先是一种民事诉讼,是为了解决民事赔偿问题而设立的,只是因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提起和解决才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把握好这一点,第6问和第7问即使没有看过法条也应该能够作出正确的答案。如同民事诉讼一样,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调解,也可以由亲属代为赔偿。考生在复习附带民事诉讼时,应当把重点放在特殊性上,掌握了特殊性,其余的就应该和民事诉讼程序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