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9月11日,美国爆发了震惊世界的“9.11”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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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年9月1至6日,在南斯拉夫首都贝尔格莱德举行了不结盟国家首脑会议,这次会议标志着不结盟运动的兴起。在()会议上通过了《不结盟国家和政府首脑会议宣言》、《关于战争的危险和呼吁和平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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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5月29日,工商银行甲分行与乙公司、丙公司订立承兑担保协议,约定承兑申请人乙公司向甲分行申请办理总金额为35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乙公司分次申请签发,时间自2001年6月1日至2002年6月1日;每张承兑汇票到期日,甲分行凭票无条件支付;到期日之前,如乙公司不能足额支付票款,甲分行对不足支付部分的票款,转作乙公司欠甲分行的逾期贷款,并按规定计收罚息;乙公司不能支付到期票款,有担保人丙公司承担汇票本金及罚息的连带责任。 合同订立后,根据乙公司的申请,甲分行分七次签发了总额为203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分别是:2001年6月1日,103万元,约定于当年10月25日偿还;同年8月13日,40万元,约定当年10月13日偿还;8月13日还签发了三笔各10万元,一笔20万元,约定四笔款与当年11月13日偿还;同年,8月25日,10万元,约定当年10月25日偿还。该七笔汇票届期时,乙公司均没有付款,全部由甲分行支付,同时按约定将之转为乙公司的逾期贷款。2002年1月15日甲分行向丙公司发出催款通知书,丙公司签收。由于乙公司不能偿还欠款,并公司也未履行担保责任,甲分行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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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5月29日,工商银行甲分行与乙公司、丙公司订立承兑担保协议,约定承兑申请人乙公司向甲分行申请办理总金额为35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乙公司分次申请签发,时间自2001年6月1日至2002年6月1日;每张承兑汇票到期日,甲分行凭票无条件支付;到期日之前,如乙公司不能足额支付票款,甲分行对不足支付部分的票款,转作乙公司欠甲分行的逾期贷款,并按规定计收罚息;乙公司不能支付到期票款,有担保人丙公司承担汇票本金及罚息的连带责任。 合同订立后,根据乙公司的申请,甲分行分七次签发了总额为203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分别是:2001年6月1日,103万元,约定于当年10月25日偿还;同年8月13日,40万元,约定当年10月13日偿还;8月13日还签发了三笔各10万元,一笔20万元,约定四笔款与当年11月13日偿还;同年,8月25日,10万元,约定当年10月25日偿还。该七笔汇票届期时,乙公司均没有付款,全部由甲分行支付,同时按约定将之转为乙公司的逾期贷款。2002年1月15日甲分行向丙公司发出催款通知书,丙公司签收。由于乙公司不能偿还欠款,并公司也未履行担保责任,甲分行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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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5月29日,工商银行甲分行与乙公司、丙公司订立承兑担保协议,约定承兑申请人乙公司向甲分行申请办理总金额为35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乙公司分次申请签发,时间自2001年6月1日至2002年6月1日;每张承兑汇票到期日,甲分行凭票无条件支付;到期日之前,如乙公司不能足额支付票款,甲分行对不足支付部分的票款,转作乙公司欠甲分行的逾期贷款,并按规定计收罚息;乙公司不能支付到期票款,有担保人丙公司承担汇票本金及罚息的连带责任。 合同订立后,根据乙公司的申请,甲分行分七次签发了总额为203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分别是:2001年6月1日,103万元,约定于当年10月25日偿还;同年8月13日,40万元,约定当年10月13日偿还;8月13日还签发了三笔各10万元,一笔20万元,约定四笔款与当年11月13日偿还;同年,8月25日,10万元,约定当年10月25日偿还。该七笔汇票届期时,乙公司均没有付款,全部由甲分行支付,同时按约定将之转为乙公司的逾期贷款。2002年1月15日甲分行向丙公司发出催款通知书,丙公司签收。由于乙公司不能偿还欠款,并公司也未履行担保责任,甲分行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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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0月25日,甲征得其母的书面同意,为其母投保了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期限为10年,并指定甲、甲子乙为受益人。保险合同签订后,乙于2006年10月25日病亡。2007年6月25日甲母与甲争吵。争吵过程中,甲故意用棍棒击打其母,导致其母伤残。次日甲母自缢身亡。甲父已于五年前病故。甲以其是受益人为由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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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0月25日,甲征得其母的书面同意,为其母投保了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期限为10年,并指定甲、甲子乙为受益人。保险合同签订后,乙于2006年10月25日病亡。2007年6月25日甲母与甲争吵。争吵过程中,甲故意用棍棒击打其母,导致其母伤残。次日甲母自缢身亡。甲父已于五年前病故。甲以其是受益人为由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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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0月25日,甲征得其母的书面同意,为其母投保了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期限为10年,并指定甲、甲子乙为受益人。保险合同签订后,乙于2006年10月25日病亡。2007年6月25日甲母与甲争吵。争吵过程中,甲故意用棍棒击打其母,导致其母伤残。次日甲母自缢身亡。甲父已于五年前病故。甲以其是受益人为由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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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男,36岁,某中学体育教师,业余爱好攀岩。2005年8月6日,秦某在长江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15年期定期寿险,并将自己的爱好告知公司,保额为30万元,缴费期限5年,年缴保费800元指定妻子李某和儿子为受益人。2006年8月25日,秦某在参加俱乐部组织的攀岩活动中,不幸坠落,摔成重伤,经抢救无效于2006年8月28日死亡。之后,李某向长江人寿保险公司提出保险金给付请求。保险公司在理赔中发现,李某与秦某已于2006年7月3日办理协议离婚手续,但保单受益人未作变更,且未缴纳2006年8月6日到期的续期保费。从本案情况来看,秦某投保的定期寿险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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