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资料:
某内河航道工程包括20km航道疏浚和A、B两处礁石清除。施工单位在与业主签订合同后,按照承诺组织了-艘自航耙吸式挖泥船、一艘钻孔爆破船、一艘抓斗式挖泥船及其它辅助船机设备进场。在办理相关手续的过程中发现该河段分属两个海事局管辖,施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海事局提出了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安全审核申请,海事局核发了有效期为三个月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并发布了航行通告,工程于2006年1月15日按期开工。在春节前的1月28日该项目监理组织了节前安全大检查,发现了如下一些问题:
(1)没有制订《防护性安全技术措施》,要求限期制订提交;
(2)在作业船舶有船员就餐时饮酒,要求严禁在船期闯饮酒;
(3)生活区走道内,船员穿拖鞋行走,要求整改;
(4)炸药库未建立爆破用品进出台帐,要求立即建立,认真填写;
(5)炸礁作业的水上安全标志、灯光不够,要求增加安全标志和灯光标志船2艘。
监理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及隐患下达了监理通知,要求逐条落实整改。施工单位通过总结整改,完善了安全措施,同时又向监理提出了增加安全措施费用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