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或销售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有关资料如下:
资料一:2014年8月1日,甲公司从乙公司购入一台不需安装的A生产设备并投入使用,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为10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70万元,款项尚未支付,付款期为3个月。
资料二:2014年11月1日,应付乙公司款项到期,甲公司虽有付款能力,但因该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过故障,与乙公司协商未果,所以未按时支付货款。2014年12月1日,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至当年12月31日,人民法院尚未判决。甲公司法律顾问认为败诉的可能性为70%,预计支付诉讼费5万元,逾期利息在20万元至30万元之间,且这个区间内每个金额发生的可能性相同。
资料三:2015年5月8日,人民法院判决甲公司败诉,承担诉讼费5万元,并在10日内向乙公司支付欠款1170万元和逾期利息50万元。甲公司和乙公司均服从判决,甲公司于2015年5月16日以银行存款支付上述所有款项。
资料四:甲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告已于2015年4月20日报出,不考虑其他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