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设备工程,业主与承包商采用FIDIC《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订立了承包合同;业主与设备监理公司采用FIDIC《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条件》订立了服务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1:因业主的原因,承包商实际开工比工程师通知的开工日期晚了5天,致使承包商与某公司签订的施工设备运输协议不能如期履约。承包商提出5天的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并要求业主向运输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事件2:承包商的某电器设备因雨季潮湿发生故障,遂向工程师提出设备修复的费用索赔并要求顺延因此延误的工期。
事件3:由于承包商延迟采购,原设计中的一种材料出现短缺,承包商经业主同意采用替代材料。此做法导致加工成本的增加。在结算时,承包商以设计变更为由要求增加费用。
事件4:工程通过了竣工试验,承包商向工程师发出申请颁发接收证书的通知,工程师审核后认为可以颁发,在向业主报告并取得同意后,业主向承包商颁发了接收证书。
事件5:由于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时间晚于竣工时间,业主认为根据FIDIC《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的规定,应扣承包商的误期损害赔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