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化妆品生产企业位于市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8月发生以下各项业务:
(1)从国外进口一批化妆品,成交价138万元,相关费用2万元,支付货物进口后的保险费用2万元。在自海关运往单位的途中,因管理不善损失了35%的化妆品,已经申报了保险赔偿。该批化妆品全部用于继续生产A、B两种化妆品。
(2)以价值8万元的原材料委托市区内其他厂加工化妆品,支付加工费5.5元,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受托方按规定代收代缴了税金。
(3)当月委托大成公司代销自产A化妆品,发出货物,不含税售价为150万元。
(4)销售B化妆品21500件,不含税单价58元,发生运费,取得运输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运输费3000元;将1000件B化妆品用于公益性捐赠;购进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额10万元、增值税税额1.7万元,该批材料已入库。
(5)将自由闲置办公楼一层出租,合同约定租期3年,从2016年8月至2019年7月。按照约定公司每月收取20万元租金收入(含税)。当月收取了一年的租金。
(6)从花农处购进芦荟,开具收购凭证价款25万元,委托甲运输公司运回企业,支付运输费2.5万元,取得甲运输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芦荟入库后由于管理不当,损失3%。
(7)月底,因资金紧张,经与大成公司协商,大成公司同意就代销化妆品事宜提前支付50%的款项,大成公司已经将转账支票交付该企业。
(本月取得的相关发票均在本月申请并通过认证,进口关税税率为20%;进口化妆品全部被生产车间领用生产化妆品,化妆品消费税税率30%;)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