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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MTC公司与澳大利亚CT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5万吨化肥的FOB合同,由日本一家海上运输公司承运,装船后货船从大连港出发驶往悉尼,在航行途中货船起火,大火蔓延很快。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船长下令立刻向船舱注水灭火。火被扑灭后,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船长于是雇用拖轮将船拖至宁波港修理,确保安全后重新驶往悉尼港。到达悉尼港后发现,此次意外事故造成如下损失: (1)1万吨化肥被火烧毁; (2)2万吨化肥因注水而被毁; (3)该货轮主机和部分甲板受损; (4)雇用拖轮费用; (5)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

简答题1

以上各项费用,哪些属于共同海损?哪些属于单独海损?

正确答案

属于共同海损的部分包括:(1)因注水而被毁的2万吨化肥;(2)雇用拖船费用;(3)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
属于单独海损的部分包括:(1)被火烧毁的1万吨化肥;(2)被火烧毁的主机及甲板

答案解析

本案涉及共同海损的认定问题。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共同海损理算规则》规则A规定:“只有在为了共同安全,使同一航程中的财产脱离危险,有意而合理地作出特殊牺牲或引起特殊费用时,才能构成共同海损行为。”我国海商法193条也有相同规定:“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受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无论在航程中或者在航程结束后发生的船舶或者货物因迟延所造成的损失,包括船期损失和行市损失以及其他间接损失,均不得列入共同海损。”不属于共同海损的部分损失即为单独海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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