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新唐书》卷五十四《食货志》云:“(唐)宪宗以钱少,复禁用铜器。时商贾至京师,委钱诸道进奏院及诸军、诸使富家,以轻装趋四方,合券乃取之,号……。”材料描述的是()

A邸店

B飞钱

C交子

D票号

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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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飞钱”出现于唐代中期(唐宪宗年间),当时商人外出经商带上大量铜钱有诸多不便,便先到官方开具一张凭证,上面记载着地方和钱币的数目,之后持凭证去异地提款购货。此凭证即“飞钱”。与材料信息最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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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唐书》卷五十四《食货志》云:“(唐)宪宗以钱少,复禁用铜器。时商贾至京师,委钱诸道进奏院及诸军、诸使富家,以轻装趋四方,合券乃取之,号……。”材料描述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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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唐书·食货志》记载:“时商贾进京师,委钱诸道进奏院(藩镇在京师的邸舍)及诸君、诸使富家,以便轻装趋四方,合券乃取之,号飞钱。”材料反映出当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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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唐书·食货志》记载:(唐宪宗)时商贾至京师,委钱诸道进奏院(进奏院:指地方设在京城的办事机构)及诸军、诸使富家,(领取半联票券)以轻装趋四方,合券乃取之,号“飞钱”。根据材料判断,唐代出现的“飞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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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旧唐书·食货志》记载:“(唐)高祖即位,仍用隋之五铢钱(“铢”是古代一种重量单位,一两的二十四分之一为一铢)。武德四年(621年)七月废五铢钱,行开元通宝钱(规定每十文重一两,每一文的重位称为一钱),径八分。”这成为唐以后历朝的铸币标准,沿袭近1300年。据此可推断,唐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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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晋书食货志》云:“及黄初二年(221年),魏文帝罢五铢钱,使百姓以谷、帛为市。至明帝世,钱废谷用既久。”出现这钟现象的原因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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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材料一:凡赋役之制……课户每丁租粟二石。其调随乡土所产绫绢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输绫绢者锦三两,输布者麻三斤……凡丁岁役二旬,无事则收其庸,每日三尺(布加五分之一) ——《大唐六典》 材料二: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于人,量出以制入。户无主客,以见居为薄,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不居处而行商者,在所州县税三十之一,度所取与居者均,使无侥利。居人之税,夏秋两入之,俗有不便者正之……夏税尽六月,秋税尽十一月。 ——《新唐书·杨炎传》 材料三:总括一州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丁粮毕输于官……凡额办、派办、京库岁需与留存、供亿诸费,以及土贡方物,悉并为一条,皆计亩征银,折办于官 ——《明史·食货志》 材料四:令各省将丁口之赋摊入地亩,输纳征解,丁随地起……统谓之地丁银。 ——《清史稿》 与材料一相比,材料二反映的赋税制度有哪些进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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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材料一:凡赋役之制……课户每丁租粟二石。其调随乡土所产绫绢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输绫绢者锦三两,输布者麻三斤……凡丁岁役二旬,无事则收其庸,每日三尺(布加五分之一) ——《大唐六典》 材料二: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于人,量出以制入。户无主客,以见居为薄,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不居处而行商者,在所州县税三十之一,度所取与居者均,使无侥利。居人之税,夏秋两入之,俗有不便者正之……夏税尽六月,秋税尽十一月。 ——《新唐书·杨炎传》 材料三:总括一州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丁粮毕输于官……凡额办、派办、京库岁需与留存、供亿诸费,以及土贡方物,悉并为一条,皆计亩征银,折办于官 ——《明史·食货志》 材料四:令各省将丁口之赋摊入地亩,输纳征解,丁随地起……统谓之地丁银。 ——《清史稿》 比较材料三、四所反映赋税制度的主要异同点。并说明其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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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材料一:凡赋役之制……课户每丁租粟二石。其调随乡土所产绫绢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输绫绢者锦三两,输布者麻三斤……凡丁岁役二旬,无事则收其庸,每日三尺(布加五分之一) ——《大唐六典》 材料二: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于人,量出以制入。户无主客,以见居为薄,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不居处而行商者,在所州县税三十之一,度所取与居者均,使无侥利。居人之税,夏秋两入之,俗有不便者正之……夏税尽六月,秋税尽十一月。 ——《新唐书·杨炎传》 材料三:总括一州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丁粮毕输于官……凡额办、派办、京库岁需与留存、供亿诸费,以及土贡方物,悉并为一条,皆计亩征银,折办于官 ——《明史·食货志》 材料四:令各省将丁口之赋摊入地亩,输纳征解,丁随地起……统谓之地丁银。 ——《清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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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材料一:凡赋役之制……课户每丁租粟二石。其调随乡土所产绫绢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输绫绢者锦三两,输布者麻三斤……凡丁岁役二旬,无事则收其庸,每日三尺(布加五分之一) ——《大唐六典》 材料二: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于人,量出以制入。户无主客,以见居为薄,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不居处而行商者,在所州县税三十之一,度所取与居者均,使无侥利。居人之税,夏秋两入之,俗有不便者正之……夏税尽六月,秋税尽十一月。 ——《新唐书·杨炎传》 材料三:总括一州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丁粮毕输于官……凡额办、派办、京库岁需与留存、供亿诸费,以及土贡方物,悉并为一条,皆计亩征银,折办于官 ——《明史·食货志》 材料四:令各省将丁口之赋摊入地亩,输纳征解,丁随地起……统谓之地丁银。 ——《清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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