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干本题共包含 2 个小题

宣汉县某单位职工王某和女青年李某结婚不久,王某迷上了赌博,经常输钱,夫妻俩常常吵架。脾气暴躁的王某动不动便将妻子打得鼻青脸肿。1999年3月的一天,王某又因李某唠叨其输了钱,对着李某的胸、腹部一顿拳打脚踢。李某被诊断为脾脏破裂,随后其脾被切除。李某决定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通过法医鉴定,她的伤情属重伤和七级伤残。之后,她又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要求追究丈夫王某的刑事责任。宣汉县公安局于2000年6月对王某刑事拘留,同月,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向法院提起公诉。

简答题1

谁负有举证责任?为什么?

正确答案

由检察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是指司法机关或者当事人(主要为自诉人)收集或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并证明其有罪的责任,若不履行该证明责任就不能认定被告有罪。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从本条规定可以发现,在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由控诉由控诉方承担。因此在自诉案件中,由自诉人承担证明责任,在公诉案件中,由检察机关承担证明责任。这是因为: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审判过程中,公诉人和当事人都可以向法庭提供证据,但是,当事人提供证据,显然不是证明责任,而是诉讼权利,同时,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对证据有疑问时,要以调查核实,但并非单独提供新的证据,因此,法院也不可能承担证明责任,所以,承担证明责任的,只可能是检察机关和自诉人。
本案中,被害人李某被打成重伤,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是属于公诉案件,因此应由检察机关承担证明责任。当然被害人李某也可以提供证据,但这是她的权利而不是证明责任。

答案解析

简答题2

分析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的范围。

正确答案

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范围包括:
(1)被指控犯罪行为构成要件的事实。
(2)与犯罪行为轻重有关的各种量刑情节事实。
(3)排除行为的违法性、可罚性和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事实。
(4)刑事诉讼程序事实。
本案中,首先需要证明王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其次,需要证明与王某故意伤害行为轻重有关的各种量刑情节。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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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某单位职工王某和女青年李某结婚后不久,王某迷上了赌博,经常输钱,夫妻俩常常吵架。脾气暴躁的王某动不动便将妻子打得鼻青脸肿。1999年3月的一天,王某又因李某唠叨其输了钱,对着李某的胸、腹部一顿拳打脚踢。李某被诊断为脾脏破裂,脾被切除。李某决定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她向公安机关控告,要求追究丈夫王某的刑事责任。通过法医鉴定,她的伤情属重伤和七级伤残。之后,区公安局于2000年6月对王某刑事拘留,同月,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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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某单位职工王某和女青年李某结婚后不久,王某迷上了赌博,经常输钱,夫妻俩常常吵架。脾气暴躁的王某动不动便将妻子打得鼻青脸肿。1999年3月的一天,王某又因李某唠叨其输了钱,对着李某的胸、腹部一顿拳打脚踢。李某被诊断为脾脏破裂,脾被切除。李某决定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她向公安机关控告,要求追究丈夫王某的刑事责任。通过法医鉴定,她的伤情属重伤和七级伤残。之后,区公安局于2000年6月对王某刑事拘留,同月,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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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某日,张某在某小区外蒙面持铁棍抢劫女青年李某。在威胁要打死被害人后,抢了李某的钱包、手机、钻石项链后丢下面罩、铁棍逃走。张某的抢劫行为被开车经过的出租司机王某看到,同时被小区的监控录像机录下。 公安机关根据报案,对现场进行了勘验,提取了张某丢下的面罩、铁棍,并调取了小区的监控录像。   公安机关在张某家将张某抓获,查获李某的钱包、手机、钻石项链。 张某供认了全部犯罪事实。  出租司机王某和被害人李某分别到公安机关对案情作了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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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某日,张某在某小区外蒙面持铁棍抢劫女青年李某。在威胁要打死被害人后,抢了李某的钱包、手机、钻石项链后丢下面罩、铁棍逃走。张某的抢劫行为被开车经过的出租司机王某看到,同时被小区的监控录像机录下。 公安机关根据报案,对现场进行了勘验,提取了张某丢下的面罩、铁棍,并调取了小区的监控录像。   公安机关在张某家将张某抓获,查获李某的钱包、手机、钻石项链。 张某供认了全部犯罪事实。  出租司机王某和被害人李某分别到公安机关对案情作了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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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某日,张某在某小区外蒙面持铁棍抢劫女青年李某。在威胁要打死被害人后,抢了李某的钱包、手机、钻石项链后丢下面罩、铁棍逃走。张某的抢劫行为被开车经过的出租司机王某看到,同时被小区的监控录像机录下。 公安机关根据报案,对现场进行了勘验,提取了张某丢下的面罩、铁棍,并调取了小区的监控录像。   公安机关在张某家将张某抓获,查获李某的钱包、手机、钻石项链。 张某供认了全部犯罪事实。  出租司机王某和被害人李某分别到公安机关对案情作了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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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告人王某,男,34岁,工人。2003年3月至2003年5月间,被告人王某将其伪造的4170公升汽油票分别以2.O0元/公升和2.30元/公升的价格,先后销售,得款8000余元。归案后,被告人王某自恃已将作案工具“全部销毁”,便拒不交待伪造汽油票的犯罪事实,只说汽油票是从单位司机手中买来的。但侦查机关依法定程序收集了如下证据: (1)王某现工作单位证明,单位既无汽车又没有售出过汽油票。  (2)对假汽油票的鉴定表明: ①伪造者具有一定的印刷技术和排版知识; ②票面上的图章系胶皮质印章所盖; ③假汽油票是用印刷厂的稀乳胶装订成册的。  (3)王某原工作单位证明,王某曾做过三年印刷工,有一定的印刷、排版技术。  (4)从王某家搜查提取的厚5毫米胶皮板一块,上有直径6厘米圆孔,与假油票上图章直径吻合。 (5)某印刷厂职工李某证明,王某在2003年2月找他要过该厂稀乳胶一两多。  (6)从王某家中查获刻字刀一把,《怎样刻印章》书一册(上面有王某阅读时做的标记)。   (7)赵某证明,王某曾用真假汽油票各一张让他辨别真伪。  (8)岳某证明,王某曾对他炫耀说,我会刻汽油票,你想不到我还有这一手吧!  (9)帮助王某出售汽油票的同伙徐某证明,王某对他说过,到哪里也别说汽油票是伪造的,就说是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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