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20日,某建筑公司(乙方)与某开发商(甲方)签订了住宅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乙方编制的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已获监理工程师批准。该工程的基坑开挖土方量为4500m3,其中土方挖掘直接费单价为4.2元/m3,综合费率为直接费的20%。该基坑施工方案显示:土方工程采用租赁的1台挖掘机施工(租赁台班为450元)。甲、乙双方合同约定6月11日开工,6月20日完工。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一:因租赁的挖掘机大修,晚开工2d,造成人员窝工10个工日。
事件二:施工中,遇到软土层,监理工程师6月15日下发停工指令,进行地质复查,配合用工15个工日。
事件三:6月19日接到监理工程师于6月20日复工令,同时提出基坑开挖深度加深的设计变更,由此导致土方开挖量增加900m3。
事件四:6月20日~6月22日,因下罕见特大暴雨使基坑开挖暂停,造成人员窝工10个工日。
事件五:6月23日用30个工日修复事件四中被冲坏的永久道路,6月24日恢复挖掘工作,最终基坑于6月30日挖坑完毕。
针对上述五个事件,乙方向甲方均提出工期和费用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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