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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雪与陈红是同一住宅楼上下层的邻居,陈红住在楼下。“五一”旅游后回到家,发现家里积满污水,经查是与楼上相连接处的下水道(管)漫出。事后,小区物业管理企业称:下水管道是畅通的,因此不负管理责任;开发商则称:此楼已经通过综合验收,是合格的,所以也无责任。

简答题1

请问本案的责任应由谁来承担,为什么?

正确答案

本案属于物业管理侵权纠纷,小区物业管理企业是法律规定的责任主体,应承担严格责任即无过错责任。物业管理是一种服务,也是一种产品,因服务质量的瑕疵引起的后果,即使不存在故意或过失,物业管理商或开发商也要承担相应责任,因此,本案中的小区物业管理企业和开发商均不能免责,他们应当首先对业主陈红承担责任,然后再通过有关途径明确他们各自的责任(有无责任或责任大小)。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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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2年10月,李某入住某下去后,拒绝签订小区公共契约和物业管理合同,2002年11月,李某对自己的住宅进行装修,擅自改变房屋的承重结构。为此,某物业管理公司以李 某装修破坏房屋结构,且施工影响小区他人休息、危机房屋安全为由加以制止,又被李某拒绝,不服从管理。某物业管理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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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2年10月,李某入住某下去后,拒绝签订小区公共契约和物业管理合同,2002年11月,李某对自己的住宅进行装修,擅自改变房屋的承重结构。为此,某物业管理公司以李 某装修破坏房屋结构,且施工影响小区他人休息、危机房屋安全为由加以制止,又被李某拒绝,不服从管理。某物业管理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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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2年10月,李某入住某下去后,拒绝签订小区公共契约和物业管理合同,2002年11月,李某对自己的住宅进行装修,擅自改变房屋的承重结构。为此,某物业管理公司以李 某装修破坏房屋结构,且施工影响小区他人休息、危机房屋安全为由加以制止,又被李某拒绝,不服从管理。某物业管理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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