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自19世纪初,关于宪法是否明确授权联邦政府帮助地方治理河流问题,美国国会一直存在争论。1817年和1822年,美国总统两次否决了联邦政府资助地方改善交通的议案。1824年最高法院法官认定,宪法允许联邦政府资助和承担河道改良项目。但联邦政府的权限从改良河道扩大流域治理、防洪灌溉,又经历了一个多世纪。期间,仍有很多议员认为,联邦政府建设防洪工程过多的干预了各州的权利。1935年全国范围内发生洪灾,100多项防洪议案提交到国会。1936年总统签署《防洪法》,授权联邦政府在全国范围内建设防洪工程,地方需要提供相应的建设土地和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