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13日15时25分,甲市A县烟草专卖局接到举报,称本县烟贩王某(手机号码139000xxxxx)从乙省购进约300件假烟,将在4个小时左右运抵本县,执法人员在案件信息库中查询发现,该手机号码与吴某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案中向吴某提供非法卷烟的上线号码为同一号码,经深入调查,发现王某是正在调查的“1.23”销售假烟网络案件的二级分销商。执法人员将该案分解为人员关系、物品流程、案件过程等要素,制作了涉案人员关系结构图,涉案物品流向示意图,涉案资金往来示意图,执法人员调查后发现王某经营方式为家族式经营。无固定场所,是受过多次打击处理的重点人。该县局认定该线索真实度高,价值较大,遂决定联合A县公安局调查,并制定了内容详实的调查取证方案。当日晚19时许,执法人员在A县县城高速路出口发
现了王某驾驶的厢式货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