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15日,乙市烟草专卖局在查处本市零售户林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案时,发现林某进货的上线为甲市陶某,遂将该线索移送给甲市烟草专卖局。甲市烟草专卖局经调查发现:陶某持有甲市A区烟草专卖局核发的零售许可证,有效期从2009年3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2012年9月、10月,陶某分两次将A品牌卷烟以105元/条的价格销售给林某,一次性销售数量分别为120条、135条,当地批发价格95元/条。另据账册记载,陶某曾于2010年3月将35条非法生产的B品牌卷烟销售给林某,销售金额3500元,陶某、林某对此均予承认。经省烟草质量技术检测站鉴定,A品牌卷烟为“真品”卷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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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15日,乙市烟草专卖局在查处本市零售户林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案时,发现林某进货的上线为甲市陶某,遂将该线索移送给甲市烟草专卖局。甲市烟草专卖局经调查发现:陶某持有甲市A区烟草专卖局核发的零售许可证,有效期从2009年3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2012年9月、10月,陶某分两次将A品牌卷烟以105元/条的价格销售给林某,一次性销售数量分别为120条、135条,当地批发价格95元/条。另据账册记载,陶某曾于2010年3月将35条非法生产的B品牌卷烟销售给林某,销售金额3500元,陶某、林某对此均予承认。经省烟草质量技术检测站鉴定,A品牌卷烟为“真品”卷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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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15日,乙市烟草专卖局在查处本市零售户林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案时,发现林某进货的上线为甲市陶某,遂将该线索移送给甲市烟草专卖局。甲市烟草专卖局经调查发现:陶某持有甲市A区烟草专卖局核发的零售许可证,有效期从2009年3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2012年9月、10月,陶某分两次将A品牌卷烟以105元/条的价格销售给林某,一次性销售数量分别为120条、135条,当地批发价格95元/条。另据账册记载,陶某曾于2010年3月将35条非法生产的B品牌卷烟销售给林某,销售金额3500元,陶某、林某对此均予承认。经省烟草质量技术检测站鉴定,A品牌卷烟为“真品”卷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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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15日,乙市烟草专卖局在查处本市零售户林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案时,发现林某进货的上线为甲市陶某,遂将该线索移送给甲市烟草专卖局。甲市烟草专卖局经调查发现:陶某持有甲市A区烟草专卖局核发的零售许可证,有效期从2009年3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2012年9月、10月,陶某分两次将A品牌卷烟以105元/条的价格销售给林某,一次性销售数量分别为120条、135条,当地批发价格95元/条。另据账册记载,陶某曾于2010年3月将35条非法生产的B品牌卷烟销售给林某,销售金额3500元,陶某、林某对此均予承认。经省烟草质量技术检测站鉴定,A品牌卷烟为“真品”卷烟。详细说明甲市烟草专卖局对陶某的违法行为应如何定性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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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13日15时25分,甲市A县烟草专卖局接到举报,称本县烟贩王某(手机号码139000xxxxx)从乙省购进约300件假烟,将在4个小时左右运抵本县,执法人员在案件信息库中查询发现,该手机号码与吴某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案中向吴某提供非法卷烟的上线号码为同一号码,经深入调查,发现王某是正在调查的“1.23”销售假烟网络案件的二级分销商。执法人员将该案分解为人员关系、物品流程、案件过程等要素,制作了涉案人员关系结构图,涉案物品流向示意图,涉案资金往来示意图,执法人员调查后发现王某经营方式为家族式经营。无固定场所,是受过多次打击处理的重点人。该县局认定该线索真实度高,价值较大,遂决定联合A县公安局调查,并制定了内容详实的调查取证方案。当日晚19时许,执法人员在A县县城高速路出口发 现了王某驾驶的厢式货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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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13日15时25分,甲市A县烟草专卖局接到举报,称本县烟贩王某(手机号码139000xxxxx)从乙省购进约300件假烟,将在4个小时左右运抵本县,执法人员在案件信息库中查询发现,该手机号码与吴某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案中向吴某提供非法卷烟的上线号码为同一号码,经深入调查,发现王某是正在调查的“1.23”销售假烟网络案件的二级分销商。执法人员将该案分解为人员关系、物品流程、案件过程等要素,制作了涉案人员关系结构图,涉案物品流向示意图,涉案资金往来示意图,执法人员调查后发现王某经营方式为家族式经营。无固定场所,是受过多次打击处理的重点人。该县局认定该线索真实度高,价值较大,遂决定联合A县公安局调查,并制定了内容详实的调查取证方案。当日晚19时许,执法人员在A县县城高速路出口发 现了王某驾驶的厢式货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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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13日15时25分,甲市A县烟草专卖局接到举报,称本县烟贩王某(手机号码139000xxxxx)从乙省购进约300件假烟,将在4个小时左右运抵本县,执法人员在案件信息库中查询发现,该手机号码与吴某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案中向吴某提供非法卷烟的上线号码为同一号码,经深入调查,发现王某是正在调查的“1.23”销售假烟网络案件的二级分销商。执法人员将该案分解为人员关系、物品流程、案件过程等要素,制作了涉案人员关系结构图,涉案物品流向示意图,涉案资金往来示意图,执法人员调查后发现王某经营方式为家族式经营。无固定场所,是受过多次打击处理的重点人。该县局认定该线索真实度高,价值较大,遂决定联合A县公安局调查,并制定了内容详实的调查取证方案。当日晚19时许,执法人员在A县县城高速路出口发 现了王某驾驶的厢式货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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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13日15时25分,甲市A县烟草专卖局接到举报,称本县烟贩王某(手机号码139000xxxxx)从乙省购进约300件假烟,将在4个小时左右运抵本县,执法人员在案件信息库中查询发现,该手机号码与吴某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案中向吴某提供非法卷烟的上线号码为同一号码,经深入调查,发现王某是正在调查的“1.23”销售假烟网络案件的二级分销商。执法人员将该案分解为人员关系、物品流程、案件过程等要素,制作了涉案人员关系结构图,涉案物品流向示意图,涉案资金往来示意图,执法人员调查后发现王某经营方式为家族式经营。无固定场所,是受过多次打击处理的重点人。该县局认定该线索真实度高,价值较大,遂决定联合A县公安局调查,并制定了内容详实的调查取证方案。当日晚19时许,执法人员在A县县城高速路出口发 现了王某驾驶的厢式货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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