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法不责众”这条谚语是指当某项行为具有一定的群体性或普遍性时,即使该行为含有某种不合法或不合理因素,法律对其也难予惩戒。在法理上其实不存在法不责众的情况,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这种观念在老百姓中有一定的影响力。一直以来,对这条谚语的争论不断,请就此谈谈自己的理解。
正确答案
法制国家是永远不会出现责众之法律,而且法律如果对一项群体性,普遍性的内容进行惩罚,说明法律本身就有问题,也就是说,责众之法是不符合法律建立的目的的,其实是一个逻辑上的错误说法。法不责众是制定法律的一个原则,制定法律的最终目的是让人们不去犯法,而不是等他人犯法后再去惩罚。法律贵在具有可操作性,令易行,禁易止。如果所立之法大多数人都做不到,说明所立法律本身有问题!需要修改。因为惩罚总是针对少数人的,不是针对大多数的。"法不责众"是中国老百姓对法律效力范围的直白表达,而法治要求树立法律的权威,确实推进法律的实现。因而法律与"民意"的悖论是法治建设中的重大难题,造成"法不责众"思想的原因包括物质性动因和价值性动因:物质性动因是根本,是利益诉求与现有法律产生冲突;价值性动因是补充,主要是传统人治思想的影响和法律信仰的缺失。最后通过对依法责众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分析确定应当努力消除"法不责众"思想。
“法不责众”的说法无非是在强调一种“法”与“众”的关系:“法”服从于“众”,或者说“众”贵于“法”。如果我们将这里的“法”看作一个社会中现有的最广泛意义上的“法律”,将这里的“众”看作存在于一个社会中的最广泛意义上的“大众”,“法不责众”这种说法其实是无可厚非的。法的制定者根源于“众”,并由“众”赐予其权利,制定者制定出的法必然是代表大众利益且能为大众所普遍接受的,否则,“众”是有权否认其有效性的。因此,当某种诱因导致法与大众的利益发生冲突时,那么这样的“法”便失去了大众可以接受的条件,从而其存在就违背了制定时的规则,它的有效性必然会随之丧失。 法律若得以成为合法的权威必然缺少不了“人本”的熏陶,法治若得以良好的推进也必然缺少不了人文的关怀,最广泛人的利益始终是亵渎不得,即便是在“法治”取代“人治”的今天。
不可否认,“法不责众”的观念或是现象既有其正面的意义,也有其负面的意义,而无论从哪一面我们或多或少都能得到一些启示,得出一些有价值的东西,而如果我们将某些新的含义更替到其中,如人本法律观、如作为立法上的隐形原则等等,我们会发现,这种观念还是有其存在价值的,目前它还不应该从法治的字典中抹灭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