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干本题共包含 2 个小题

某市环保局的监察人员在对该市的一家炼油厂的含油废水处理设施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设施未运行,通过监测,该厂的外排废水中石油类严重超标。环保局对该厂依法责令重新使用含油废水处理设施,并处罚款。该厂接受处罚立即重新启用废水处理设施。市环保局在实施处罚一周后又去该厂进行现场检查,再次发现处理设施停运,检查人员马上联系监测采样人员,但该厂马上开动处理设施,为了避免监测人员采集到水样不能反映设施未运行时污染物排放的真实情况,监察人员立即采集了水样并填写了现场监察记录但该公司相关人员拒绝在现场记录上签字。水样经过环境监测部门检验污染物严重超标,环保部门依此对该厂再次进行处罚。

简答题1

市环保局对该厂进行再次处罚的决定对不对,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环保局对该厂再次处罚的决定是正确的。《水污染防治法》中规定:“水污染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本案该厂的行为是闲置污染处理设施,未经当地环保部门批准的违法行为。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排污单位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水污染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环保部门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的规定,该市环保局对该厂第一次闲置污染处理设施的处罚是正确的。对照本案,该厂擅自停运处理设施的行为有中断,前后擅自停运污染处理设施的行为属于两次违法行为,因此环保局可以实施再次处罚。

答案解析

简答题2

该厂对环保局的处罚决定不服,认为环境监察人员没有采样权,以此水样得出的监测结果不具备法律效力,其次该现场监察记录上无公司人员的签字,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而且环保局已对该厂处罚过一次,不能再进行处罚。该厂的说法是否正确?

正确答案

该厂的说法不正确。环境监察人员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现场进行调查、采样并查阅有关技术资料。因此,环境监察人员在对排污单位的污染防治设施进行检查时,有权依照规范现场采集样品,现场采集的样品经过环境监测部门的分析,分析结果可以作为执法依据,但是采样的监察人员应进行相关培训。而且,现行法律法规未规定现场检查记录必须经被检查单位签字后才能作为依据。因此,该现场检查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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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公司是某市一家企业,2004年4月3日该市环境监察部门对该公司一季度排污状况进行了核定,并下达《排污核定通知书》,4月7日送达《缴纳排污费通知单》,A公司一季度排污费共计250000元。该公司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但拒不缴纳。环境监察部门多次催缴仍无结果。2005年2月20日,环境监察部门向当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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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某市化工厂在正常作业情况下,排放废水进入某村三湾河,该村农民在插秧期间,不了解该厂排污情况,抽用了该三湾河水,造成秧苗大面积死亡。市环保局接到报告后,立即派员到现场,市环境监测站的工作人员进入厂区没有通知厂方人员到场即取样监测。经过调查,确认秧苗死亡原因系抽用因被该厂超标排放废水而污染了的河水所致。市环境监察支队遂决定由该化工厂赔偿农民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该化工厂认为,在正常生产情况下,不应负赔偿责任,因此拒不支付赔偿款。市环境监察支队只得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请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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