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干本题共包含 2 个小题

2001年7月19日,甲公司与乙技术开发中心及丙农展馆、丁公司、戊公司5家单位共同为A公司向B银行贷款人民币300万元提供担保,并签署了《借款担保合同》。由于A公司未按借款合同规定期限归还借款本息,B银行于2002年以借款人A公司拖欠借款不还为由提供诉讼,要求判令A公司偿还B银行借款人民币300万元及相应利息,判令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甲公司依此生效判决,分两次(分别为2003年1月21日和2月20日)代A公司向B银行还清了借款人民币300万元及相应利息。嗣后,甲公司分别向其他4家担保单位发函,要求按每家20%的比例共同承担保证责任,未果,遂向其他共同担保人提起追索担保份额之诉。被告乙技术开发中心辩称:其系化工部下属各研究、设计院所组建的一家全民所有制的非盈利性的相当于司局级的事业单位,不具有担保主体资格,不能作保证人,故不承担保证责任。
另查,乙技术开发中心是全民所有制非盈利性的相当于司局级的单位,实行独立核算,其经费来源,一是承担国家重点技术开发任务后按计划拨给的经费;二是通过科研合同、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科研兴小生产等筹集的资金。

简答题1

被告乙技术开发中心是否具有担保主体资格?

正确答案

关于保证人的主体资格,《担保法》作了明确规定,第7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第9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但这两条规定均未涉及非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是否具有保证人主体资格的问题,对此,《解释》作了补充,第16条:“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定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这条规定实际上是肯定了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担保主体资格。本案被告乙技术开发中心虽属非盈利性的事业单位,但其资金来源除国家拨款外,还可以通过科研合同、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科研性小生产等带有经营性的方式获得。而且乙技术开发中心是以从事科研为目的,这与《担保法》第9条规定的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并不相同,其承担保证责任并不会影响社会公众利益。综上,被告乙技术开发中心具有担保主体资格。

答案解析

简答题2

原告甲公司的追偿权是否受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的约束?

正确答案

承担了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共同保证人追偿,由于债权人的债权已经通过某个或某几个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得以实现,故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保证关系已经消灭,此时已履行债务的保证人与其他共同保证人之间的关系不再是连带保证关系,而是普通的债务追偿关系。因为已履行债务的保证人向其他共同保证人行使追偿权时不再受保证期间的制约,而应受诉讼时效的制约,即《民法通则》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解释》第42条第2款规定:“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因为已履行债务的共同保证人向债务任何其他保证人追偿可以同步进行,所以已履行债务的共同保证人向其他共同保证人行使追偿权可以参照此规定,即该诉讼时效也应当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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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1年3月20日,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了2000万元的借款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011年4月1日-2012年3月31日。根据乙银行的要求,甲公司以自己所有的价值800万元的机器设备A设置抵押。在抵押合同中,双方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如甲公司不能清偿本息,该机器设备的所有权直接转移为乙银行所有。 2011年7月1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将机器设备A出租给丙公司,租赁期限为1年(2001年7月1日-2002年6月30日)。在签订租赁合同的过程中,甲公司将该设备已经抵押的情况书面告知丙公司。此外,根据乙银行的要求,丁公司作为保证人与乙银行签订的书面保证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丙公司保证担保的债权为1200万元,其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期间。 2012年4月1日,甲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乙银行要求行使抵押权。丙公司以租赁合同尚未到期为由,拒绝乙银行的主张。2012年5月1日,乙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6月1日,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要求甲公司清偿贷款本息。 请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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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1年10月9日,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贷款合同一份,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在甲公司的要求下,丙公司于10月14日与乙银行签订抵押合同一份,约定丙公司以15间厂房为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50万元提供担保。10月15日,乙银行向甲公司发放了50万元贷款后,丙公司与乙银行一同办理抵押登记。贷款到期后甲公司未能偿还贷款本息,为此,乙银行以甲公司及丙公司为被告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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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1年10月9日,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贷款合同一份,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在甲公司的要求下,丙公司于10月14日与乙银行签订抵押合同一份,约定丙公司以15间厂房为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50万元提供担保。10月15日,乙银行向甲公司发放了50万元贷款后,丙公司与乙银行一同办理抵押登记。贷款到期后甲公司未能偿还贷款本息,为此,乙银行以甲公司及丙公司为被告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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