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甲公司2017年为中国乙公司提供产品设计服务,为开展工作在乙公司所在市区租赁一办公场地,其服务情况如下:
(1)1月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服务合同,确定产品设计服务相关内容,合同约定服务期限为7个月,服务所产生的税费由税法规定的纳税人缴纳,合同服务费用为600万元(不含增值税),此外甲公司向乙公司另行收取项目所产生的增值税。
(2)1月13日,甲公司从国外派遣的人员到达乙公司并开展相关服务工作。
(3)8月4日,乙公司对甲公司提供的服务进行验收,通过确认项目完工。
(4)8月6日,甲公司所派遣的员工全部离开中国。
(5)8月7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全额付款。
(6)项目开展期间,甲公司派遣至中国境内的人员与境外人员协调开展工作,在中国境内产生成本费用为36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税务机关对甲公司采取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核定甲公司利润率15%,甲公司符合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项目期间的采购甲公司均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