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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县公安局B派出所协警员胡某在一次夜间巡逻时,发现小青年黄某可疑,于是将黄某挡下询问。黄某不承认胡某对他的盗窃指控,胡某认为黄某不老实,对黄某当胸就是一拳,黄某高呼自己有心脏病,再打他可能要出事,胡某听了没有继续打人并将黄某放走。后来,黄某邻居知道此事后,大都认为黄某有问题,可能是个贼,对黄某严加提防,黄某对此非常愤怒;加之黄某觉得胸口疼痛,认为胡某这一拳可能会导致自己心脏病发作,遂要求A县公安局承担公安赔偿:
1.赔偿可能的医疗费,以便自己心脏病发作后住院治疗之用;
2.按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赔偿可能出现的误工减少的收入;
3.要求公安局为其消除影响。
公安局认为胡某尽管打黄某违法,并导致黄某胸部疼痛,但其主观上是为了维护社会治安,没有过错,因此拒绝赔偿可能出现的医疗费和因公误工可能减少的收入。此外,公安局还认为公安赔偿中没有消除影响之说,黄某要求为其消除影响超出公安赔偿的范围,也拒绝为黄某消除影响。

简答题1

请指出本案例中的错误,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本案例中有以下一些错误:
(1)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构成公安赔偿的行为主体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即必须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非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职务行为不能引起公安赔偿。协警员胡某不是人民警察,不能引起公安赔偿。
(2)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以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客观损害后果为必要条件,即必须是客观上已经发生的实际损害,不包括仅仅可能造成或者仅仅造成危险状态的情形。黄某提出赔偿的医疗费和误工费只是可能出现的状态,而不是已经出现的客观情况,不属于公安赔偿的范围。
(3)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侵犯公民健康权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和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黄某提出的误工收入赔偿按国家职工上年度年平均工资的10倍赔偿是错误的。
(4)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为违法原则,即无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只要其行为违法并造成损害,即或构成国家赔偿。公安机关以胡某主观没有过错拒绝赔偿是错误,只能以胡某不是公安民警不能引起公安赔偿为由拒绝。
(5)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在给予赔偿的同时,还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公安局认为公安赔偿中没有消除影响是错误的,应为黄某消除影响。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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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6年3月21日,甲省某县红旗村发生一起杀人案,甲县公安局派协警员小王、小郑到红旗村侦查时,村民张某反映李某某有作案嫌疑。李某某一个月前因为怀疑盗窃被公安机关关押审讯并打折了右腿,得知张某反映他有作案嫌疑一事后,李某某连夜收拾行李逃到乙省。根据李某某的这一反常举动,县公安局认定李某某就是犯罪嫌疑人,于是,县公安局直接向李某某逃往的乙省发布通缉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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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徐某,1972年3月出生,初中毕业。因不能胜任工作于2000年5月被A县公安局辞退,于2004年8月报考B县公安局的职位,被录用为人民警察。公安局认为徐某参加过工作,有比较丰富的工作经验,就取消了徐某的见习期,作为正式民警在刑警队工作。徐某后来在侦破一起特大爆炸案中,成绩突出,被记二等功,并予以提前晋升警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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