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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起王某即在常州市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械公司)工作,但机械公司未能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能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11年7月20日,王某向机械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和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因机械公司未予理会,王某遂向常州市钟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1年10月10日,钟楼区劳动人事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支持王某请求。裁决载明,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依法送达后,机械公司不服,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常州中院受理该申请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向机械公司确认的送达地址发出了开庭传票和合议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告知了合议庭成员、立案受理时间、开庭时间等。但开庭审理当日,机械公司未能到庭参加诉讼活动。经查询,开庭传票已于开庭前三日被机械公司签收。

简答题1

如果你是法官,将如何判决此案?

正确答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对部分劳动争议实行“一裁终局”,本案所述即属该情形。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一裁终局”仲裁裁决有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等情形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规定明确了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对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作出驳回申请或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但对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形,是否能够裁定按视为撤回申请处理?法律、司法解释并无明文规定。对本案中申请人的此种行为,可以裁定按视为撤回申请处理。理由如下:
其一,从程序的角度考量,《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仅规定了用人单位申请撤裁的,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予以审查,但对于合议庭应当以什么方式、按什么程序进行审查,法律、司法解释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在没有其他明确法定程序且法无明文禁止的前提下,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处理。由于撤裁案件强调快速、简捷,对审查程序不必苛求,可以由承办法官以法庭调查的方式进行,而不必由合议庭通过公开开庭的方式进行,但尽管不强调公开开庭,该类司法审查也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到庭,以充分保障双方当事人的知情权和抗辩权。若申请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则无法充分实现法院对其主张进行审查的目的。此时,应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按视为撤回申请处理。
其二,从《调解仲裁法》的立法目的看,《调解仲裁法》规定“一裁终局”制度的目的在于缩短部分数额较小、事实简单和有明确国家标准的劳动争议处理周期,使之不必走完传统的“一周一裁两审制”的程序,使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最基本的权益得到更快速、有效的保护。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往往利用现在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拖延劳动争议的处理,妨碍了劳动仲裁及司法秩序的正常运行,损害了劳动者权益。因此,对本案所述情形裁定按视为撤回申请处理,有利于充分发挥劳动仲裁“一裁终局”制度的作用,及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同时对于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行为作不利于申请方的处理也有力地维护了司法权。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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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1年1月初,在家待业的钱某通过朋友介绍成为某公司的一名司机。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口头约定月薪为1000元。2011年7月起公司开始拖欠钱某工资,钱某找到公司经理问其原因,经理称公司暂时有困难,以后一旦有钱一定补上。 这样到了2011年底公司已经拖欠前某6个月工资,钱某又找到公司经理要求其立即补齐工资,公司经理称公司没有与钱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钱某为公司提供劳务应按劳取酬,从2011年7月起,钱某的工作量减少了一半,其劳务报酬也应减半。钱某不同意,于2012年初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补发拖欠他的半年工资并赔偿被拖欠工资1倍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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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某于2008年9月1日进入某房地产公司工作,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工资为每月5000元。工作期间王某表现良好,每年均享受加薪待遇。至2011年王某月薪已经涨为9000元,但劳动合同中关于劳动报酬的条款一直未作变更。8月份,劳动合同到期前,公司找王某谈话,询问其是否愿意与公司续订劳动合同,待遇与原劳动合同一致(即工资仍为每月5000元)。 王某当即表示不同意公司续约条件,月工资应当为9000元。双方未能就续订劳动合同的事项达成一致。8月31日,合同到期后,公司终止了双方的劳动关系。王某要求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但公司认为是王某不同意公司的续约要求而导致双方未能续订劳动合同,不应该支付王某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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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某于2008年7月3日进入某酒店担任保安工作,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08年7月3日至2011年7月2日。2011年6月4日,酒店书面通知张某续签三年期劳动合同,张某于次日回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1年7月2日,双方劳动合同期满,酒店书面拒绝张某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并终止劳动关系。张某不服,认为双方正处在协商续订劳动合同的期间,酒店终止其劳动合同违法,要求酒店恢复劳动关系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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