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干本题共包含 2 个小题

被告人董玲(1985年9月出生)因被工作的公司开除,欲行报复。2006年12月13日凌晨约3点40分,董玲拿了一盒火柴,走到公司四楼仓库的货梯边,乘四周无人之际,划着一根火柴,点燃了堆放在仓库西南角的一小堆晴纶纱,便转身离开了现场。结果酿成大火,烧毁了四楼仓库内所有的货物和仓库北部用木板违章隔成的女工宿舍,燃烧时放出了大量的毒气。致使61名公司员工被大火烧死、毒死和熏死,15名女工受伤,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公安机关经过侦查,主要收集到如下证据: 
(1)公司职员张某与李某证实,董某曾经对她们讲过公司经理训斥及驱赶过董某;
(2)公司女工林某称,董某两次对她谈及要设法向公司报复; 
(3)公司女工王某的证言表明,13日凌晨3点多,王某曾在公司四楼仓库外遇到董玲; 
(4)消防部门的鉴定书确定,起火时间大约是13日凌晨4点,起火点在仓库的西南角,起火原因是明火,即排除电线起火、静电起火、烟头起火、自燃等原因; 
(5)董玲在公安机关的多次犯罪供述基本一致。

简答题1

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主要由哪几种证据种类组成?(请按照证据种类,如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分类列举)

正确答案

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种类有:
证人证言:公司职员张某与李某的证言、公司女工林某的证言、公司女工王某的证言。
鉴定结论:消防部门的鉴定书。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董玲的犯罪供述。

答案解析

简答题2

其中哪些是直接证据?哪些是原始证据?

正确答案

直接证据:董玲的犯罪供述。
原始证据:公司女工林某的证言、公司女工王某的证言、消防部门的鉴定书、董玲的犯罪供述。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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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告人董玲(1978年9月出生),自1995年3月始在高福纺织有限公司做临时工,由于深受经理的信任,后被安排至仓库轮值。1995年7月至11月间,董玲多次将仓库内的高级色纱窃出,交给表兄何任藏匿,商量若有合适的机会就将它们卖出去。董前后所盗色纱总价值1万余元。12月初,董的行为被公司发现,在经理的追逼下,董交出了所盗的色纱。该公司念其年纪不大,也已将所有色纱退还,故不再对其追究,只于12月6日作出开除董的决定。董认为自己老老实实退赃,没有对公司造成损失,反而遭到开除,心中不服,便继续在公司滞留住宿。12月11日下午,被公司经理发现后,又遭到训斥和驱赶,董怀恨在心,欲行报复。12月13日凌晨约3点40分,董玲离开留宿的四楼4B3宿舍时,拿了一盒火柴,走到四楼仓库的货梯边,乘四周无人之际,划着一根火柴,点燃了堆放在仓库西南角的一小堆腈纶纱,便转身离开了现场。结果酿成大火,烧毁了四楼仓库内所有货物和仓库北部用木板违章隔成的女工宿舍,燃烧时放出了大量的毒气,致使61名公司员工被大火烧死、毒死和熏死,15名女工受伤,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董玲作案后,坐长途汽车回到家中,当她知道事件的后果后,愈相愈怕,向自已的父母哭诉,希望父母为其隐瞒,因为当晚没有任何人看到她在工厂中的行动。她的父母感到事件严重,劝说她向政府自首,并待她镇定后陪同她到公安机关自首。董在公安机关交代了事件的全部过程。公安机关经过侦查,主要收集到如下证据: (1)公司职员张某与李某证实,12月11日,公司经理训斥与驱赶董的事实; (2)公司女工林某称,董曾两次对她谈及要设法向公司报复; (3)女工吴某与陈某证明,董于12月12日晚6点至8点多,逗留在4B2宿舍; (4)女工郑某证明,13日凌晨3点多,董在女工宿舍洗脸,向其打听时间,郑告知其当时是3点15分; (5)消防部门推断,发火时间是13日凌晨4点; (6)保安员赵某证明,他第一个跑入现场,当时是4点零5分,他看到四楼仓库窗口冒烟; (7)消防部门的鉴定书确定,点火点在仓库的西南角,起火原因是明火,即排除电线起火、静电起火、烟头起火、自燃等原因; (8)董玲家邻居王某等7人证言表明,董玲在13日回到家中后,对自己如何逃离火灾现场的说法前后不一; (9)董玲在公安机关的多供述,表述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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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告人董玲(1978年9月出生),自1995年3月始在高福纺织有限公司做临时工,由于深受经理的信任,后被安排至仓库轮值。1995年7月至11月间,董玲多次将仓库内的高级色纱窃出,交给表兄何任藏匿,商量若有合适的机会就将它们卖出去。董前后所盗色纱总价值1万余元。12月初,董的行为被公司发现,在经理的追逼下,董交出了所盗的色纱。该公司念其年纪不大,也已将所有色纱退还,故不再对其追究,只于12月6日作出开除董的决定。董认为自己老老实实退赃,没有对公司造成损失,反而遭到开除,心中不服,便继续在公司滞留住宿。12月11日下午,被公司经理发现后,又遭到训斥和驱赶,董怀恨在心,欲行报复。12月13日凌晨约3点40分,董玲离开留宿的四楼4B3宿舍时,拿了一盒火柴,走到四楼仓库的货梯边,乘四周无人之际,划着一根火柴,点燃了堆放在仓库西南角的一小堆腈纶纱,便转身离开了现场。结果酿成大火,烧毁了四楼仓库内所有货物和仓库北部用木板违章隔成的女工宿舍,燃烧时放出了大量的毒气,致使61名公司员工被大火烧死、毒死和熏死,15名女工受伤,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董玲作案后,坐长途汽车回到家中,当她知道事件的后果后,愈相愈怕,向自已的父母哭诉,希望父母为其隐瞒,因为当晚没有任何人看到她在工厂中的行动。她的父母感到事件严重,劝说她向政府自首,并待她镇定后陪同她到公安机关自首。董在公安机关交代了事件的全部过程。公安机关经过侦查,主要收集到如下证据: (1)公司职员张某与李某证实,12月11日,公司经理训斥与驱赶董的事实; (2)公司女工林某称,董曾两次对她谈及要设法向公司报复; (3)女工吴某与陈某证明,董于12月12日晚6点至8点多,逗留在4B2宿舍; (4)女工郑某证明,13日凌晨3点多,董在女工宿舍洗脸,向其打听时间,郑告知其当时是3点15分; (5)消防部门推断,发火时间是13日凌晨4点; (6)保安员赵某证明,他第一个跑入现场,当时是4点零5分,他看到四楼仓库窗口冒烟; (7)消防部门的鉴定书确定,点火点在仓库的西南角,起火原因是明火,即排除电线起火、静电起火、烟头起火、自燃等原因; (8)董玲家邻居王某等7人证言表明,董玲在13日回到家中后,对自己如何逃离火灾现场的说法前后不一; (9)董玲在公安机关的多供述,表述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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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98年4月,原告经县粮食局调拨进37吨面粉向居民供应。销售期间,被告工作人员经检查抽样化验后,认定原告所售面粉质量严重不合格,不能食用;认为原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省《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为此,1998年6月5日,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原告非法所得13690元,罚款4000元。原告不服,于1998年6月19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所售面粉系经粮食局调拨,原告无主观过错为由,请求县人民法院撤销被告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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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法庭上,原告李某诉称:被告张某于2005年6月3日曾向我借款1万元,至今未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原告李某仅提供了被告张某手书“张某向李某借款1万元。2005年6月3日”借据复印件一张(借据的原件已经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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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法庭上,原告李某诉称:被告张某于2005年6月3日曾向我借款1万元,至今未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原告李某仅提供了被告张某手书“张某向李某借款1万元。2005年6月3日”借据复印件一张(借据的原件已经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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