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商品销售价格中均不含增值税额。按每笔销售业务分别结转销售成本。2005年6月,甲公司发生的经济业务及相关资料如下:
(1)向A公司销售商品一批。该批商品的销售价格为120000元,实际成本为100000元。商品已经发出,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收到购货方签发并承兑的不带息商业承兑汇票一张,面值140400元。
(2)委托B公司代销商品500件。代销合同规定甲公司按已售商品售价的5%向B公司支付手续费,该批商品的销售价格为400元件,实际成本为350元/件。甲公司已将该批商品交付B公司。
(3)甲公司月末收到了B公司的代销清单。B公司已将代销的商品售出300件,款项尚未支付给甲公司。甲公司向B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合同规定确认了应向B公司支付的代销手续费。
(4)以分期收款销售方式向C公司销售商品一批。该批商品的销售价格为500000元,实际成本为300000元,提货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交C公司。根据合同,该货款(含增值税,下同)分四次收取,第一次收取货款的10%,8月1日和9月1日分别收取货款的40%,第四次收款日在10月1日,收取价款的10%。第一次应收取的货款已于本月收存银行。
(5)除上述经济业务外,甲公司6月份有关损益类账户的发生额如下:
单位:元
账户名称借方发生额贷方发生额
其他业务收入 30000
其他业务支出 20000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15000
管理费用 60000
财务费用 22000
营业外收入 70000
营业外支出 18000
(6)计算本月应交所得税(假定甲公司不存在纳税调整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