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1月1日,人民币汇率实现了并轨,当时美元与人民币间的汇价为US$1=RMB¥8.7000,1994年后,人民币汇率逐渐上浮,至2005年3月15日,这一汇价变为US$1=RMB8.2765,试计算人民币的升值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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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食品公司冻猪肉原报价为每吨l150英镑,该笔业务从成交到收汇需6个月,若改为法国法郎报价,当时伦敦外汇市场英镑/法国法郎为即期汇率9.4545—9.4575,6个月远期贴水l4.12~15.86,合年率3.17%,则此时公司应报价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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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6月,德国ABC公司90天后有一笔5000美元的应付账款,为防止美元对马克汇价波动的风险,ABC公司决定采用BSI法防止外汇风险(不考虑利息因素).已知当时法兰克福市场即期汇率为1美元=1.7110/15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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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6月,德国ABC公司90天后有一笔5000美元的应付账款,为防止美元对马克汇价波动的风险,ABC公司决定采用BSI法防止外汇风险(不考虑利息因素).已知当时法兰克福市场即期汇率为1美元=1.7110/15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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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8月15日,某国际投资银行预测美元对日元会贬值,该公司决定进行投机交易。当日现汇汇率(即期汇率)为122日元/美元,期货市场12月日元期货报价为0.008196美元/日元,即8196点。于是8月15日在CME买入30份12月日元期货合约(每份1250万日元)。由于9﹒11事件的发生,美元果然贬值,12月日元期货价格上升为0.008620美元/日元,即8620点,于是于9月15日对冲平仓。其损益情况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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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8月7日,原告日本A公司与中国B公司签订了购买2000吨蘑菇的合同。价格条件为CIF大阪,总价款105万美元,起运港为大连。合同约定:中国B公司负责订舱,日本公司则向大阪银行申请开立以中国B公司为受益人,有效期为1993年11月15日的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装船日期不迟于1993年10月30日。 1993年11月15日承运货物的V轮抵大阪港,原告日本A公司收到的提单上,载明装船日期为10月31日,根据该轮到港时间,原告初步确认V轮倒签了提单。后查明该轮10月30日从大阪返回大连,11月6日抵达装运港,11月7日装货完毕后启航。原告随后两次电告中国B公司,指出不能接受倒签的提单,要求其根据市场行情将货物每吨降价40美元,否则拒收货物,中国B公司对原告的要求迟迟不复,于1993年11月15日向议付行提交了信用证项上的全部单据,取得了货款。货物一直存放于港口仓库,为避免更大的损失,无奈之下,原告于1994年4月15日付款赎单开并销售了货物。 1994年4月10日,原告诉至大阪法院请求判决被告V轮赔付其各种损失共计30万美元。被告辩称,认为原告对其没有权起诉,因"本案完全是买卖双方间的纠纷,与船东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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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8月7日,原告日本A公司与中国B公司签订了购买2000吨蘑菇的合同。价格条件为CIF大阪,总价款105万美元,起运港为大连。合同约定:中国B公司负责订舱,日本公司则向大阪银行申请开立以中国B公司为受益人,有效期为1993年11月15日的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装船日期不迟于1993年10月30日。 1993年11月15日承运货物的V轮抵大阪港,原告日本A公司收到的提单上,载明装船日期为10月31日,根据该轮到港时间,原告初步确认V轮倒签了提单。后查明该轮10月30日从大阪返回大连,11月6日抵达装运港,11月7日装货完毕后启航。原告随后两次电告中国B公司,指出不能接受倒签的提单,要求其根据市场行情将货物每吨降价40美元,否则拒收货物,中国B公司对原告的要求迟迟不复,于1993年11月15日向议付行提交了信用证项上的全部单据,取得了货款。货物一直存放于港口仓库,为避免更大的损失,无奈之下,原告于1994年4月15日付款赎单开并销售了货物。 1994年4月10日,原告诉至大阪法院请求判决被告V轮赔付其各种损失共计30万美元。被告辩称,认为原告对其没有权起诉,因"本案完全是买卖双方间的纠纷,与船东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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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8月7日,原告日本A公司与中国B公司签订了购买2000吨蘑菇的合同。价格条件为CIF大阪,总价款105万美元,起运港为大连。合同约定:中国B公司负责订舱,日本公司则向大阪银行申请开立以中国B公司为受益人,有效期为1993年11月15日的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装船日期不迟于1993年10月30日。 1993年11月15日承运货物的V轮抵大阪港,原告日本A公司收到的提单上,载明装船日期为10月31日,根据该轮到港时间,原告初步确认V轮倒签了提单。后查明该轮10月30日从大阪返回大连,11月6日抵达装运港,11月7日装货完毕后启航。原告随后两次电告中国B公司,指出不能接受倒签的提单,要求其根据市场行情将货物每吨降价40美元,否则拒收货物,中国B公司对原告的要求迟迟不复,于1993年11月15日向议付行提交了信用证项上的全部单据,取得了货款。货物一直存放于港口仓库,为避免更大的损失,无奈之下,原告于1994年4月15日付款赎单开并销售了货物。 1994年4月10日,原告诉至大阪法院请求判决被告V轮赔付其各种损失共计30万美元。被告辩称,认为原告对其没有权起诉,因"本案完全是买卖双方间的纠纷,与船东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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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8月,今日集团购买了“乐百氏”、“Robust”商标,1993年3月,今日集团全面收购广州乐百氏实业有限公司,使今日集团真正拥有了“乐百氏”品牌。1999年10月,今日集团更名为乐百氏集团。这是通过()获得商标的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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